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哈密凯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晓龙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2016934492996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复兴路美食一条街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7-21
(2020)新22民终547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国网能源哈密煤电有限公司
新疆哈密水务有限公司,哈密凯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叶**,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7-27
2020-05-27
(2019)新2201民初5638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范**、叶**与新疆哈密水务有限公司、国网能源哈密煤电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9288.80元
民事案件
2
2020-07-27
2020-07-22
(2020)新22民终547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国网能源哈密煤电有限公司与范**、叶**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伊州市监处罚〔2026〕21号
当事人于2017年起接手广东路农民大枣干果批发市场的物业工作,主要负责该市场日常卫生、安保、代收垃圾清运费、电费。因该批发市场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当事人(转供电主体、非电网供电主体)转供,用电分类为工商业用电单一制,电压等级为不满1千伏,检查时办公楼内转供电用户(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约40户,安装电表为非峰谷分时预购电卡表(DDSY620电子式单相预付费电度表)。 2025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开展电价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电价异常,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详细解释有关文件规定收取转供电终端用户电费的标准后,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停止原价格售电。执法人员调取了当事人售电系统中所有的售电收费记录,导出售电收费记录发现:记录自2023年8月1日起,截止到2025年6月23日,之后无新数据。 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5号)文件要求,该文件自2021年9月1日开始施行,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29日前往当事人公司补充调查,调取2021年9月至2023年7月当事人的售电记录,执法人员现场打开该公司“驰达”财务收费系统调取记录发现该系统只有2025年12月2日至2025年12月26日的售电记录70条,其中购电量为1度的销售记录有60条。据调查,当事人电脑收费系统于2025年12月1日出现故障,无法进入系统,当事人与“驰达售电系统”售后人员王强多次电话联系,王强于12月2日前往当事人公司维修检查,尝试恢复系统未果,重新安装系统,旧系统数据库自动清零。新系统需要录入新用户信息,购电量为1度的销售记录均为录入用户信息操作记录。当事人无法提供2021年9月至2023年7月的售电记录,2021年9月至2023年7月的收款票据当事人保管不善,均遗失,无法提供。 当事人无法提供2021年9月至2023年7月的售电记录及收款票据,无法确认2021年9月至2023年7月期间当事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当事人提供的2023年8月至2025年6月23日的购电收费记录共792条,其中2023年8月1日至10月7日共73条购电记录以0.46元/度销售出48884度电,在2023年10月13日至11月10日共24条购电记录以0.52元/度销售出13993度电。 执法人员查询了2023年8月至2025年6月国网新疆店里有限公司每月对外发布的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表,依据2021年7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5号)中要求:“二、对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根据电能表计条件采取不同的电费收取方式。……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能表计的,非电网直供电主体按照‘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目录平段电价+上浮幅度’收取电费。上浮幅度根据合理线损及峰谷电价购电、平段电价供电的价差予以确定,最高不超过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目录平段电价的12%……”。因广东路农民大枣干果批发市场转供电终端用户用电分类为工商业用电单一制,电压等级为不满1千伏,且用户电表为非分时计量电能表计,故广东路农民大枣干果批发市场转供电终端用户电费收取标准为工商业用电单一制不满1千伏的当月平时段电价*(100%+12%)的要求对2023年8月至2025年6月23日的电费进行核算,共计792条购电销售记录,涉及107户(实际只有105户购电,其余2户购电量为0),最高电费定价:2023年8月为0.50379504元/度、9月为0.48722576元/度、10月为0.4646264元/度(其中10月3日至7日共3条购电记录,电费未超过标准),该时间段电费均未超出标准;根据文件要求,最高电费定价2023年10月为0.4646264元/度(其中10月12日至30日共17条购电记录,电费超过标准)、11月为0.46906608元/度(其中11月2日至10日共7条购电记录以0.52元/度销售,13日至30日共28条购电记录以0.56元/度销售,以上均超过收费标准),该时间段电费均超出标准;在2023年11月13日至2025年6月23日共695条购电记录以0.56元/度销售出404492度电,根据文件要求,最高电费定价2023年11月为0.46906608元/度、12月为
2025年7月10日,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哈密凯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展电价检查,经查看财务收费系统,2023年8月至2025年6月23日的购电收费记录共792条。依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5号)中要求进行计算。经计算当事人从2023年8月至2025年6月23日销售总电量467369度,实收费256278.52元,应收费228506.89元,多收取价款27771.63元。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四)、(七)项所指的从轻处罚的情形。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错态度端正,其行为危害后果轻微,而且已基本完成清退工作,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所指的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同时也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第十三章价格监督管理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一项第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三项的裁量基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从轻行政处罚的决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219.29元; 二、罚款人民币4000元。
4000.00元
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