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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安县溜石板农家饭庄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乐思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2MA48R4UJ6E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红安县天台山风景区周家冲村溜石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红安市监处罚〔2026〕67号
2026年4月22日,当事人委托刘海波到我局七里坪市场监督管理所就当事人非法经营野生动物制品进行陈述.申辩。据委托代理人陈述:当事人未取得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检疫证明.专用标识等合法手续,于2026年4月19日在七里坪镇李平家购买的,单次购进环颈雉(野鸡)8只。单价每只20元,共计160元,是用现金支付的,也没有出具任何购买票据。据当事人店里菜单显示,每只环颈雉(野鸡)加工成一份菜品,销售价格为138元。至案发当事人还未将环颈雉(野鸡)加工成菜品销售,故无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从轻处罚: 1,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2,没收野生环颈雉(野鸡)8只; 3,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红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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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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