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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美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5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赖永久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114MA6HY2DC5C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经济开发区黄河街道办事处珠江路S-84号美的璟悦风华营销中心一层2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10-26
(2026)黔0103民初1808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云岩支行
贵阳美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2
2023-04-17
(2023)黔0111民初2646号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郑**
贵阳美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3
2022-06-02
(2021)黔01民终12289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贵阳美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
万**,胡**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2-01-10
(2021)黔01民终12289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贵阳美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
胡**,万**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1-08-30
(2021)黔0111民初4406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万**,万*,胡**
贵阳美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6-03-19
2026-02-25
(2025)黔0111执5536号
合同纠纷
贵阳某有限公司;贵州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123708.80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筑市监处罚﹝2026﹞63号
当事人贵阳美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发布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房源信息不真实的广告案,我局于2026年1月9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谢永明、车红昭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称:贵阳美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44MA6HY2DC5C 经营场所:贵州省贵阳市经济开发区黄河街道办事处珠江路S-84号美的璟悦风华营销中心一层2号 法定代表人:刘伟 身份证号码:65412319860619**** 委托代理人:曹甜 身份证号码:43068119870422****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5年11月25日,我局在处置消费者王婕关于贵阳美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关投诉时,发现当事人在网络上宣传其销售的商品房宣称“零公摊”。 同日,我局向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筑市监经协查〔2025〕2004号),请求协助调查相关事项。 2026年1月9日,我局收到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标注时间为2026年1月7日的回函。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案情,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于2026年1月9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本案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2026年1月13日,我局接到经开区“人民网领导留言板”转办件处理笺,称“本人于2025年10月8日受到贵阳美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其官方公众号以及官方抖音的误导下缴纳了20000元认购美的璟悦风华4期A12栋1单元804号房,其开发商宣称“109㎡实得154m²”、“89m²接近0公摊”等等具有误导消费者购买的内容,实际上是需要消费者自行浇筑跃层并把各个设备平台纳入使用。这本身就是把风险转嫁给消费者,以不存在的东西做赠送,以自担风险的内容为赠送,这已经不是危害消费者的消费权益了,如果自行搭建的跃层超出标准,之后造成的危害结果由谁承担?再一个就是飘窗面积赠送、阳台半赠送。消费者缴纳的房款是一整个建筑面积,也就是套内面积+公摊面积,每一平方都是消费者给了钱的,何来赠送一说?开发商拿消费者本就有的内容做赠送?至于他的样板问问题,开发商在其室内违规浇筑搭建的跃层,这本身就和规划图纸不符合,如果规划可以做两层或者跃层,那为什么一开始不直接报批跃层户型,而是要以"装修"之名自行搭建?同时,开发商难道是业主主体吗?他的浇筑难道不应该是作为商品提供者的展示吗?根据《房地产广告法发布规定》,开发商的样板间和规划图纸近乎两模两样。” 2026年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设置有广告灯箱,该灯箱上标注有以其销售的“美的·璟悦风华”房地产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所需时间的宣传内容。 以及发现名称为“美的璟悦风华”的微信公众号在2025年11月2日发布的标题为“贵阳10月热销红盘-美的璟悦风华热销的五大价值支点”文章中,有该房地产项目的达某一具体参照物所需时间的宣传内容 2026年1月16日、28日,执法
(一)关于当事人灯箱广告涉嫌违法行为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在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街道办事处珠江路S-84号美的璟悦风华营销中心一层2号的经营场所内设置有灯箱广告,该灯箱广告注明有“双地铁在侧,步行5分钟即达长江路站,真正做到省时、省钱、房子还在增值;万科广场、万达广场、海纳广场三大商圈覆盖,最长6分钟即达,吃喝玩乐一站便捷;九年一贯制双公立优质学府,业主可优先就读,步行仅需2-11分钟直达贵阳市花溪区实验中学首都师范大学附属实验学校(共建)中小学部”。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美的置业云贵公司2025-2026年度营销物料制作年度合同》,以及《美的·璟悦风华项目广告整合推广服务合同》上述广告灯箱制作方为贵州零诚广告有限公司,文稿设计方为宁波美颐传媒有限公司,上述两公司均为该灯箱广告制作方,本案当事人为该灯箱广告的广告主及广告发布方。 另,当事人与宁波美颐传媒有限公司之间对该灯箱广告内容设计无单独费用约定,其费用支付为每月包干制,设计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围挡、灯箱画面、公众号文章撰写及排版、出街海报画面等内容,单月广告设计服务费为3.71万元,月均完成定稿画面171张。按月度总费用与宁波美颐传媒有限公司向当事人月均产出画面数量核算,单张广告画面平均费用约217元。贵州零诚广告有限公司为当事人更换灯箱广告费用为336元。故应综合认定该灯箱广告的广告费为553元。 关于“美的璟悦风华”的微信公众号涉嫌违法行为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当事人系名称为“美的璟悦风华”的微信公众号的实际运营者,其在2025年11月2日发布了标题为“贵阳10月热销红盘-美的璟悦风华热销的五大价值支点”的文章,该文章内载明:“项目紧邻地铁1号线长江路站,直线距离仅100米,步行约3分钟即达,周边1公里内还有S1号线小河站(15分钟步行可达);步行五分钟:到万科商业金街。” 上述广告文稿设计方为宁波美颐传媒有限公司,当事人与宁波美颐传媒有限公司之间对该文章广告内容设计无单独费用约定,其费用支付为每月包干制,包含但不限于围挡、灯箱画面、公众号文章撰写及排版、出街海报画面等内容,单月广告设计服务费为3.71万元,月均完成定稿画面171张。按月度总费用与月均产出画面数量核算,单张广告画面平均费用约217元。故应综合认定该广告的广告费为217元。 关于“抖音”平台“美的职业in西南”账号涉嫌违法行为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抖音”平台“美的置业in西南”账号(抖音号:96477621294)为企业认证账号,认证企业名称系美的西南房地产发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551914490P),该账号实名认证姓名为:段清洋(身份证号码:51150219860307****),当事人为该账号的实际运营者。 2025年10月30日,当事人通过上述账号发布了一个图文作品,其中在文字表述部分写有“零公摊户型”字样。据当事人委托人陈述,目前当事人在售的住宅户型都有实际公摊面积。 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上述图文作品的设计、制作、发布费用证明材料,故该图文作品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认定情况 1.当事人在抖音广告中发布“零公摊户型”房源信息不真实、
1001.00元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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