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福州市晋安区韩食臻餐饮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郭艳斌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111MA8U1DWW5P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象园街道晋连路19号世欧王庄城C-a4地块1#楼1层01集中式商业编号为A4-5-3/5/6/7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榕晋市监象处罚〔2026〕10号
2026年3月16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称韩食臻臻味自助百汇存在使用淡水虹鳟鱼冒充三文鱼销售、制售未熟透捞汁小龙虾的行为。2026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象园街道晋连路19号世欧王庄城C-a4地块1#楼1层01集中式商业编号为A4-5-3/5/6/7的福州市晋安区韩食臻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场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榕晋市监象责改[2026]9号),责令商家立即下架违法商品。 2026年4月14日,我局再次收到12345投诉举报平台(编号为: FZ26041423917),称当事人仍存在使用淡水虹鳟鱼冒充三文鱼销售的行为。2026年4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象园街道晋连路19号世欧王庄城C-a4地块1#楼1层01集中式商业编号为A4-5-3/5/6/7的福州市晋安区韩食臻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其存在使用淡水虹鳟鱼冒充三文鱼销售的行为。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笔录》一份。 关于福州市晋安区韩食臻餐饮店涉嫌虚假宣传的行为,我局于2026年4月20日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我局指定林榕婷为主办人、张帆为协办人负责调查此案。 2026年5月20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到我局配合调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此后,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福州市晋安区韩食臻餐饮店于2026年4月7日从连云港能投资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冰鲜虹鳟三文鱼,购进数量为58.8斤,单价为28元/斤,购进金额共1646元。该店以自助餐的形式销售商品,在自助取餐台宣传时将“冰鲜虹鳟三文鱼”宣传为“国货之光,新疆三文鱼”进行售卖,同时在抖音平台页面显示“来臻味 小龙虾 三文鱼炫不停”,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形,因未制作销售台账,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数量,无法认定违法所得。 当事人销售的商品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所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案发后当事人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建议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对于当事人在销售的商品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XB-1从轻情节之规定,建议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处罚款2000元。
-
-元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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