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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嘉明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825704625957X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振兴东路699号306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24
(2025)浙0304民初10168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贾**
陈**,浙江新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
2025-09-22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浙江新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浙江新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江苏第一分公司
江苏星辰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3
2024-11-11
(2024)湘0581民初3250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浙江新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武冈市百郦王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武冈市人民法院
4
2024-03-26
(2024)浙0110民初2377号
合同纠纷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星畔装饰设计工作室
浙江新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5
2024-03-05
(2024)浙0803民诉前调627号
股东知情权纠纷
杭州卓晟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浙江新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6
2024-02-07
(2024)浙0803民诉前调494号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浙江新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杭州卓晟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毛**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0-31
(2025)苏1191民初2248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浙江新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江苏星辰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衢税稽罚﹝2026﹞44号
违法事实: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处罚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你单位存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并用于增值税抵扣,造成少缴增值税,是偷税,需追缴增值税242973.92元,处偷税金额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145784.35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你单位存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并用于申报抵扣行为,是偷税,需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1891.19元,处偷税金额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7134.71元。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第十二条之规定,你单位存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普票、专票)、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发票(普票、专票)并用于税前扣除的行为,是偷税,追缴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614419.98元,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1251061.78元,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1338527.97元。合计3204009.73元,处偷税金额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1922405.84元。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单位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254850.21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27425.11元。处罚决定:罚款2202750.03元
罚款2202750.03元
2202750.03元
衢州市税务局
2026-08-12
2
台临综执罚决字﹝2026﹞第000062-1号
被处罚单位:浙江新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浙江新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8日在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某某地实施了设计单位未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浙江省财政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详见浙江省临海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
100000.00元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6-02
3
苏锡锡住建罚决﹝2024﹞50号
2024年10月,发现浙江新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作为锡山区将臣会棋牌室装修工程的设计单位,存在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违法行为。
处以15000元的罚款。
15000.00元
无锡市锡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01-06
4
平住建罚决字〔2024〕第000001号
当事人在浙江省平阳县山门镇石牛坑村实施了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要求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一)项目批准文件"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到建行平阳支行营业部(户名:平阳县财政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3300*********911223-0003)缴纳。
当事人在浙江省平阳县山门镇石牛坑村实施了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要求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一)项目批准文件"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建行平阳支行营业部(户名:平阳县财政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33001627135059911223-0003)缴纳。
150000.00元
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03-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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