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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管金伟注册资本:2024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100006072765566所属地区:上海市
企业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蕰川路685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11-06
(2026)沪0113民初132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前石梁头村民委员会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2
2026-10-19
(2026)沪0113民初27101号
服务合同纠纷
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杭州韬辉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3
2026-09-29
(2026)沪0113民初30271号
承揽合同纠纷
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重庆市立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4
2026-09-29
(2026)沪0113民初29663号
承揽合同纠纷
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向**,重庆明卓低温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5
2026-09-28
(2026)沪0113民初3176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西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6
2026-09-17
(2026)沪0113民初29456号
承揽合同纠纷
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兰州华芝莱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7
2026-09-10
(2026)沪0113民初26050号
承揽合同纠纷
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甘肃文商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甘肃敦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8
2026-08-27
(2026)沪0113民初15252号
服务合同纠纷
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四川景灿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9
2026-08-26
(2026)沪0113民初23232号
承揽合同纠纷
重庆华易安电梯有限公司
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10
2026-08-26
(2026)沪0113民初22979号
承揽合同纠纷
重庆华易安电梯有限公司
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9-09
(2026)沪0113民初15252号
服务合同纠纷
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四川景灿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2
2026-08-28
服务合同纠纷
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杭州韬辉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3
2026-07-01
服务合同纠纷
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四川景灿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4
2026-06-02
(2026)辽0104民初3168号
合同纠纷
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珠海中睿昭阳投资有限公司;沈阳瀚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5
2026-05-18
(2025)沪0113民初39995号
承揽合同纠纷
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台州朱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6
2026-01-15
(2025)沪0113民初315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四川长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夏长椿
裁判文书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7
2026-01-05
买卖合同纠纷
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湖北福星惠誉置业有限公司,福星惠誉控股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8
2026-01-05
买卖合同纠纷
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湖北福星惠誉置业有限公司,福星惠誉控股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9
2025-12-29
(2025)沪0113民初30000号
承揽合同纠纷
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保定上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旭东
裁判文书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10
2025-12-12
(2024)湘0121民初146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荣盛万利通实业有限公司;天津荣盛万利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长沙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6-06-23
2025-12-29
(2025)苏0508执7213号之一
承揽合同纠纷
苏州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6-04-23
2025-09-12
(2025)鲁0692民初522号
承揽合同纠纷
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烟台某有限公司;河北亚东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7512.00元
民事案件
3
2025-12-06
2025-10-13
(2025)鲁0214民特(调)2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青岛青特华奕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5-12-06
2025-10-13
(2025)鲁0214民特(调)23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青岛青特华奕置业有限公司;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5-11-22
2025-05-07
(2025)鄂2801民初547号
合同纠纷
某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恩施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0270.18元
民事案件
6
2025-10-20
2025-08-26
(2025)粤1802执3169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东芝某有限公司、清远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5-10-15
2025-06-27
(2025)琼0271民初4610号
承揽合同纠纷
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海南岛三亚日出观光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633836.73元
民事案件
8
2025-10-12
2025-06-05
(2025)川0115执1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四川宇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5-10-12
2025-09-04
(2025)川0115执1926号
合同纠纷
四川宇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25-08-17
2025-07-18
(2025)川1421执176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四川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义市监处罚﹝2026﹞2571号
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4
2
并市监迎处罚﹝2024﹞233号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15日与山西鑫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巴黎站前小区)签订了电梯维保合同,维保期限至2025年5月14日,维保方式为清包,共维保4部电梯,维保费每年每台4100元,维保费一年共计16400元。于2024年5月17日与山西东瑞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旭世纪城)签订的电梯维保合同,维保期至2025年5月16日。共维保19台电梯,12台每年每台3225元,7台每年每台3100元,维保费一年共计60400元。当事人在2024年5月份对山西东瑞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旭世纪城)设备代码:30101401062016060009、30101401062016060004、30101401062016060006、30101401062016060007、30101401062016060008的电梯,维保时因没有带开关配件,安全钳电气装置开关线路短接,导致安全钳电气装置存在问题,安全钳电气开关装置位置不符合要求,试验开关打不到,开关功能失效,存在严重事故隐患。2024年5月份对山西鑫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巴黎站前小区)设备代码:30101401062009051003的电梯,维保时因没有带开关配件,对限速器张紧轮装置电气开关线路短接,导致安全装置位置失效,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当事人未按《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第六条第一款“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件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的规定进行维保。因当事人对电梯维护保养是按年收费,没有具体单次资费标准,所以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涉嫌构成未按照法律及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
罚款44000元。
44000.00元
迎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6
3
洪市监处罚〔2023〕351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如下处罚: 1、罚款3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450元。
30000.00元
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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