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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林市柴河林海纸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孙海林注册资本:7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1083736900458P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柴河镇铁东路2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11-02
买卖合同纠纷
董**
海林市柴河林海纸业有限公司
绥阳人民法院
2
2026-06-01
第三人撤销之诉
黑龙江省柴河纸板厂
海林市柴河林海纸业有限公司,黑龙江辰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海林市昕海纸业有限公司,孙**,孙**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3
2026-03-31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冯*
关*,孙**,海林市柴河林海纸业有限公司
绥阳人民法院
4
2019-09-13
(2019)黑75民终167号
健康权纠纷
路**
海林市柴河林海纸业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7-21
(2026)黑75民终84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冯*
关昕;孙海林;海林市柴河林海纸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
2
2026-06-05
(2026)黑7525民初69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冯*
关昕;海林市柴河林海纸业有限公司;孙海林
裁判文书
绥阳人民法院
3
2026-04-13
第三人撤销之诉
黑龙江省柴河纸板厂
孙文超;孙海林;海林市昕海纸业有限公司;海林市柴河林海纸业有限公司;黑龙江辰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4
2026-02-11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冯*
海林市柴河林海纸业有限公司;孙海林;关昕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绥阳人民法院
5
2023-05-16
(2022)黑0103民初27011号
追偿权纠纷
黑龙江辰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海林市柴河林海纸业有限公司,肖*,关*,孙**,海林市昕海纸业有限公司,孙**
裁判文书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6
2022-10-25
合同纠纷
黑龙江辰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海林市柴河林海纸业有限公司,肖*,关*,孙**,海林市昕海纸业有限公司,孙**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6-05-29
2026-01-23
(2025)黑1003执719号之一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海林市某有限公司;周*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6-04-20
2026-04-16
(2025)黑7525执恢50号
劳动争议
海林市某限公司;于**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6-03-19
2026-01-23
(2025)黑1003执711号之一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代*等与栾*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首次执行执行其他
执行案件
4
2026-03-19
2026-01-23
(2025)黑1003执710号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杨*等与王*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执行其他
执行案件
5
2026-03-19
2026-01-23
(2025)黑1003执707号之一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武**等与刘**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首次执行执行其他
执行案件
6
2026-03-19
2026-01-23
(2025)黑1003执715号之一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海林市某有限公司;王*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6-03-06
2025-12-09
(2025)黑7525执恢50号
劳动争议
海林市某有限公司;于**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16140.00元
执行案件
8
2025-11-25
2025-04-09
(2025)黑1083执412号
劳动争议
海林市某某有限公司;栾**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5-06-17
2024-11-28
(2024)黑1003执恢82号
借款合同纠纷
刘**与关*、孙**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24-05-22
2023-04-20
(2023)黑7525执恢9号之三
劳动争议
于**与海林市柴河林海纸业有限公司、孙海林等劳动争议恢复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海环罚〔2017〕00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海环罚〔2017〕004号作者:环保局 来源: 环保局 更新时间:2017-08-03海林市柴河林海纸业有限公司:2017年 07月 19日,国家、省、市环保部门对海林市柴河林海纸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企业未进行危险废物(废润滑油)申报登记。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1、2017年07月19日,海林市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单位所作《调查询问笔录》。2、2017年07月19日,海林市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单位所作《现场勘察笔录》。3、现场相片。4、证据1、2、3、证明2017年07月19日,国家、省、市海林市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监察和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环境违法问题。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环境违法主体名称为海林市柴河林海纸业有限公司。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关于“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相关规定。海林市环境保护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缴纳方式:海林市财政非税收入归集专户170200000058账户、中国银行海林支行。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牡丹江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海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联系人:金景远、何飞联系电话/传真:0453-7333012、0453-7333011通信地址:海林市英雄街157号邮政编码:157199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处罚金额:3.0000万元
3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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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海环罚〔2017〕00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海环罚〔2017〕003号作者:环保局 来源: 环保局 更新时间:2017-08-28海林市柴河林海纸业有限公司:2017年 07月 19日,国家、省、市环保部门对海林市柴河林海纸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能利用的废塑料未建设贮存设施,存在露天堆放现象。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1、2017年07月19日,海林市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单位所作《调查询问笔录》。2、2017年07月19日,海林市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单位所作《现场勘察笔录》。3、现场相片。4、证据1、2、3、证明2017年07月19日,国家、省、市海林市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监察和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环境违法问题。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环境违法主体名称为海林市柴河林海纸业有限公司。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五)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相关规定。海林市环境保护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缴纳方式:海林市财政非税收入归集专户170200000058账户、中国银行海林支行。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牡丹江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海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联系人:金景远、何飞联系电话/传真:0453-7333012、0453-7333011通信地址:海林市英雄街157号邮政编码:157199海林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8月3日设为首页|网站地图|网站声明|关于我们主办单位:中共海林市委员会 海林市人民政府网站标识码:2310830012 黑ICP备05007093 牡公网安备23108302000103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处罚金额:3.0000万元
3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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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11-05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海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3-12-07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海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