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巩义市城区灶门签餐饮服务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宋干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10181MA9KLWD147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新华路街道桐本路152-3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巩市监处罚〔2026〕54号
2026年6月8日我局接到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报送的编号为№:AMJC/20260512440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于2026年5月11日对巩义市城区灶门签餐饮服务店抽检的小碗(自消毒复用餐)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经抽样检测,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5月29日我局接到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报送的编号为No:A2250020646120001C 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于 2025年5月6日对巩义市城区灶门签餐饮服务店抽检的餐碗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经抽样检测,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5年6 月4日向该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巩市监责改【2025】18014号)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巩市监当罚【2025】18009号),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2026年6月8日我局第二次接到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报送的编号为No:AMJC/20260512440 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于 2026年5月11日对巩义市城区灶门签餐饮服务店抽检的小碗(自消毒复用餐)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经抽样检测,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6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将编号为№:AMJC/20260512440的《检验报告》送达,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均已签收确认,对抽检过程、方式及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经调查,该店正常开展餐饮经营活动,现场核查批次与抽检批次一致,涉案不合格餐具为店内自行清洗消毒、日常经营使用餐具,无外购消毒餐具情形。现场查看餐具清洗、消毒、储存区域,发现存在管理不规范问题:一是餐具清洗流程简化,残渣清理不彻底,洗涤剂冲洗不到位;二是餐具消毒时长、温度未严格执行标准,消毒设备运行管控不到位;三是消毒后餐具未及时存放于密闭保洁柜,存在二次污染风险;四是餐具清洗消毒台账记录不完整,岗位操作人员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落实不到位。 经核查确认,本次不合格餐具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无消费者投诉举报、无群体性食品安全隐患事件。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5000元罚款。
5000.00元
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