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宁自治县福乐多超市(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德志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423MAD6WLNB4A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环翠街道天瀑城F1-1、2、7、12、54至59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镇宁市监处罚〔2026〕58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6年1月31日从贵州金佳味商贸有限公司采购了麻辣蔡小龍辣椒面(生产日期:2026-01-05)1件共50袋,进价是6.5元/袋,售价是7.5元/袋。2026年6月10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抽检麻辣蔡小龍辣椒面(生产日期:2026-01-05),共抽样样品18袋,当事人经营的麻辣蔡小龍辣椒面(生产日期:2026-01-05),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DB S52/011-2016《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贵州辣椒面》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截止案发时止,上述批次辣椒面共销售了45袋(含抽样样品18袋),超市内剩余5袋,均已全部扣押。上述辣椒面销售至散客,货值金额:375元。在采购过程中,当事人能提供供货商资质、配送单和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单,当事人对案发食品能够追溯,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截止案发时,当事人未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类投诉,未能召回上述批次食品,我局也未接到相关投诉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当事人在采购上述不合格麻辣蔡小龍辣椒面时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故在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决定对当事人经营大肠菌群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免予罚款处罚;
2、没收不合格麻辣蔡小龍辣椒面(生产日期:2026-01-05)5袋。
0.00元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