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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栗县子午山泉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邹树生注册资本:1.2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3220564234165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上栗镇新坝村廖家窝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5-19
2020-04-08
(2020)赣0322执137号
上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栗县子午山泉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0-04-03
2020-01-06
(2020)赣0322行审3号
行政案由
上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3
2020-04-02
2020-01-08
(2020)赣0322行审4号
行政案由
上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栗县子午山泉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栗市监处罚﹝2026﹞9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5月10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开始从事桶装水生产销售。一、当事人于2026年5月11日生产了286桶“子午山泉”饮用纯净水,净含量每桶是16.8升。成本价是1.5元/桶,销售价是2.4元/桶,已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饮用纯净水经萍乡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2026年6月8日出具检验报告(SJ20260665),报告载明,检验项目铜绿假单胞菌,单位为CFU/250mL,标准和技术要求n=5,c=0,m=0,检验结果2,2,4,0,0,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8538-2022(条款57),检验结论: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抽取了样本数量为5个,要求5个都不得检出存在铜绿假单胞菌,但有3个检出存在铜绿假单胞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2026年6月15日现场检查时,该批次“子午山泉”饮用纯净水已全部销售完毕,本案货值金额686.4元,违法所得257.4元。二、当事人于2026年4月26日生产了300桶“子午山泉”饮用纯净水,净含量每桶是16.8升。成本价是2元/桶,销售价是2.8元/桶,已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饮用纯净水经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2026年5月25日出具检验报告(GB0126-060110002),报告载明,检验项目铜绿假单胞菌,单位为CFU/250mL,标准和技术要求n=5,c=0,m=0,检验结果未检出,未检出,未检出,未检出,8,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8538-2022(条款57),检验结论: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原因为:抽取了样本数量为5个,要求5个都不得检出存在铜绿假单胞菌,但有1个检出存在铜绿假单胞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2026年6月2日现场检查时,该批次“子午山泉”饮用纯净水已全部销售完毕,本案货值金额840元,违法所得240元。 当事人与经销商联系确认上述两批次不合格桶装水已经全部销售,无法召回,上述两批次纯净水货值金额合计为1526.4元。违法所得合计为497.4元。案发后当事人进行了整改,发布了召回公告,将空桶放进浸泡池里进行了消毒,于2026年6月30日将桶装水送至萍乡市产品质量检验进行检验,7月10日出具了检验合格的报告。
综上,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97.4元。2.罚款20000元,合计罚没款20497.4元。上缴国库。
20000.00元
上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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