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广州悦舍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6行政处罚 3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韩福明注册资本:546.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9UWYB67Y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28号901房(仅限办公)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22
(2025)浙0783民初130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东阳市热派服饰有限公司
广州悦舍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东阳市人民法院
2
2025-09-23
(2025)浙0783民初130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东阳市热派服饰有限公司
广州悦舍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东阳市人民法院
3
2025-09-08
买卖合同纠纷
青岛囧囧有神服装有限公司
广州悦舍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莱西市人民法院
4
2024-07-16
(2024)粤0106民初16969号
产品责任纠纷
方**
广州悦舍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5
2024-07-16
(2024)粤0106立5682号
产品责任纠纷
方**
广州悦舍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6
2024-04-22
(2024)粤07民终204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陈**
广州悦舍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江门大融城分公司,广州悦舍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天市监处罚﹝2026﹞760号
2026年5月15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州悦舍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短款刺绣时钟T恤3798”(规格型号:F160/85,货号:620921005*01F)、“短款刺绣梨T恤3771”(规格型号:F160/85,货号:620921004*01F)进行监督抽查,2026年5月30日、2026年6月3日,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出具《检验报告》NO:26J001749、NO:26J001750,结论均为: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GB/T22849-2024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6月9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2026年7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发出产品质量监督抽査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产品不合格情况及时进行整改,并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确认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事实,同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2026年4月22日,当事人*店铺购进“短款刺绣时钟T恤3798”和“短款刺绣梨T恤3771”,购进单价均为*元/件,分别购进2件,总购进数量4件。5月15日被广州市市场监管局抽检部门各抽检1件,销售价格均为*元/件,各留有备样1件在店铺封存。上述两款产品的标签印制有:产品名称:“短款刺绣时钟T恤3798”,产品货号:620921005*01F,经销商:广州悦舍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产品名称:“短款刺绣梨T恤3771”,产品货号:620921004*01F,经销商:广州悦舍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述两款产品经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测,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GB/T22849-202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分别为:NO:26J001749、NO:26J001750)。综上所述,当事人生产“短款刺绣时钟T恤3798”、“短款刺绣梨T恤3771”各2件,购进单价*元/件,均被广州市市场监管局抽检部门抽检1件,销售价格均为*元/件。当事人违法经营额货值*元,违法所得234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检验报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产品进货单和销售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本局已于2026年8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天市监罚告〔2026〕702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由、理由、内容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于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涉案物品少货值较低,其违法行为暂未出现危害后果,且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二)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情形,对当事人依法给予从轻行政处罚。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决定处罚如下:一、罚款676元;二、没收违法所得234元。罚没款合计910元。请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广州市非税收入交款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等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您对本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河区人民政府(受理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天河区行政复议中心,电话:020-3876061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电话:020-37890836)提起行政诉讼。
676.00元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7
2
穗天市监处罚〔2025〕65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3日从台州市****帽 业有限公司购进被抽检批次千鸟格油画拼接围巾(规格型号:65*190cm 款号:340751021)共30条,单价*元/条;自制标签贴牌后于2024年1月26日将以上30条围巾调拨给广州**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分公司,按吊牌价**元/条出仓。经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以上产品样品所检“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FZ/T 81012-2016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产品质量不合格千鸟格油画拼接围巾的货值金额为2970元,违法所得201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无从轻或从重情节,其行为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裁量基准表四)序号:25,事项名称为“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的处罚。”, 裁量情节“一般”,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25倍以上2.25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千鸟格油画拼接围巾,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4455元; 2.没收违法所得201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6465元。
4455.00元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4
3
穗天市监处罚〔2023〕1040号
生产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菱形几何刺绣抱枕,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4300元; 二、没收违法所得1058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358元。
4300.00元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9-08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