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荆禾壮农业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蒋涛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3420801MAEHMDR489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麻城镇雷集村8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荆掇市监处罚〔2026〕16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购入安装上海众非称重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子汽车衡,产品型号:DS34,规格:n=3000,准确度:Ⅲ级,出厂编号:210611420,生产日期:2021016,产品资料因保管不善遗失,无法提供。
经查询,上述当事人使用的电子汽车衡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所指“一级序号:2,二级序号:(2),一级目录:非自动衡器,二级目录:非自动衡器,监管方式:型式批准强制检定,强检方式:周期检定,强检范围及说明:用于贸易结算:商品、包裹、行李、粮食等的称重。”应当进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电子汽车衡的《检定证书》,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仍在使用该电子汽车衡。当事人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行为属实。...[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鉴于当事人已停止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50元。
350.00元
掇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