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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精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传海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67518175993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昌区武珞路七巷68号红鑫花园A1-2-6-4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5-09-28
2015-09-28
(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476-1号
合同纠纷
武汉精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天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75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市监处罚〔2026〕311号
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电梯安装、修理工作,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现查明,当事人维保人员2026年5月9日对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开展维保活动。2026年5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上述1台电梯进行现场检查,经查看监控,发现该维保人员在开展维保工作时未佩戴安全帽且未在电梯外设置安全围栏,《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一栏中签署二人姓名,现场实际一人维保,当事人未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电梯维保工作。 另查明,当事人对涉案电梯维保期限自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止,该台电梯2026年5月的维保费用为25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25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50元;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4
2
武新市监处罚〔2026〕94号
经查,2台涉事自动扶梯(注册代码为:33104201192024090001、33104201192024090002)(行政许可设备代码:33104201012024100439、33104201012024100438)产权单位及实际使用单位为武汉晴川学院,下次检验日期为2026年10月。 另查明,当事人与武汉晴川学院与2025年10月18日签署了《武汉市电梯维护保养合同》,执行期为2025年10月18日至2026年10月17日止,涉事自动扶梯由当事人负责维保,现场维保人员为刘洋、黄旭丹。以上两名维保人员均持有操作证件。 2026年4月16日,我局依法对涉事电梯进行检查,发现涉事电梯最近一次维保时间为2026年4月8日维保类型为:半月维护保养,维保结论为:所有项目正常。我局调阅当日2台自动扶梯监控视频,发现当事人维保人员当天实际未到场开展维保作业。 2026年4月23日,我局监察人员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刘洋进行询问调查,刘洋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无异议,承认是由于公司维保人员未按照规范进行维保导致的。 按照我局要求,当事人在调查期间积极进行整改,于2026年4月20日对武汉晴川学院全部电梯进行全面检查,修订电梯维保管理机制,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2026年4月22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根据《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六条“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共四类”规定,电梯维保单位应每半月对电梯实施一次维护保养。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电梯维护保养合同,武汉晴川学院2部自动扶梯梯每台的维保费用为4500元/年,即187.5元/半月。当事人2026年4月8日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涉案2台自动扶梯实施维护保养,故违法所得合计375元。 案发后,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提交整改报告和情况说明,并消除安全隐患。...[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承办人建议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75元。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5375元。
15375.00元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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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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