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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宁县悦己美容院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涂晓婷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429MA33Y44A9E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三明市泰宁县杉城镇状元街10号1梯201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泰市监处罚〔2026〕15号
案件来源和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6年4月10日,我局执法大队接到12315流转的关于泰宁县悦己美容院销售的减肥产品的投诉单,内容显示投诉人在抖音上添加悦己美容店晓婷微信,向其购买的减肥药实为未经国家批准进口的药品“Tizaro”。2026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福建省三明市泰宁县杉城镇状元街10号1梯201室的泰宁县悦己美容院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有一盒规格7.5mg/0.5ml的“Tirzep”药品,两盒规格5mg/0.5ml的“Tirzep”药品,三盒“Tirzep”药品外包装、说明书上均未有中文标签,也未有国药准字等合法的药品批准文号。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药品的药品进口批准证明文件,也无法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或相关合法资质,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九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当场对上述药品进行扣押,并送达了《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泰市监强制〔2026〕3号)。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于2026年4月23日依法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实,当事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无任何药品销售资质,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陈述自己从微信朋友圈上看到微信昵称埕埕(李安然)发布的“Tirzep”(中文名:孟版ACI替西帕肽)宣传图称可以减肥,于是在微信朋友圈和抖音个人账号上发布“Tirzep”的相关图片,后来有客户和朋友向其购买。 经核实,当事人自2026年3月16日起至2026年4月24日,陆续向微信昵称埕埕(李安然)分五次进行购买,总计购进11盒“Tirzep”药品。2026年4月28日,当事人提供了易传思达(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有翻译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中国翻译协会会员证书等资质证书)翻译的孟加拉国药品市场监督总局上的信息,查找到“上市公司Advanced Chemical Industries PLC,商品名Tirzep5毫克/0.5毫升(皮下注射),通用名及规格:替尔泊肽5毫克/0.5毫升”以及“上市公司Advanced Chemical Industries PLC,商品名Tirzep7.5毫克/0.5毫升(皮下注射),通用名及规格:替尔泊肽7.5毫克/0.5毫升”,证明其销售的“Tirzep”药品在孟加拉国属于合法上市药品。购进的“Tirzep”药品有5mg/0.5ml和7.5mg/0.5ml两种规格,其中5mg/0.5ml的“Tirzep”药品进货价格为145元/盒,购进9盒;7.5mg/0.5ml的“Tirzep”药品进货价格为165元/盒,购进2盒,进价总金额为1635元。上述“Tirzep”药品均系从微信昵称埕埕(李安然)处通过微信交易购入,一笔交易直接转账微信昵称埕埕(李安然),其余四笔交易微信扫码转账给香香服饰精品店。上述11盒“Tirzep”药品中,2盒规格5mg/0.5ml的“Tirzep”药品当事人自用,1盒规格7.5mg/0.5ml和2盒规格5mg/0.5ml的“Tirzep”药品已被我局扣押,剩余六盒通过微信分别向五人进行销售。其中1盒规格5mg/0.5ml的“Tirzep”药品为当事人友情售卖售价为 400 元,其余1盒规格7.5mg/0.5ml和4盒规格5mg/0.5ml的“Tirzep”药品正常售卖售价均为498元/盒,总计销售6盒,售出金额共计2890元。综上,当事人的涉案货值金额为498X8+400=4384元,违法所得为289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张、《营业执照》1份,用于确认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和接受询问人的身份资格; 证据二: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拍摄照片7张、当事人提供的微信交易截图5张、福建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初次违法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易传思达(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以及资质证书复印件5张、易传思达(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翻译的纸质内容6张,证明当事人提供证据的事实情况。 以上证据材料由执法办案人员依法收集,并经证据提供人和当事人签名(捺印)确认和质证,未提出异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并与本案有关联性,足已证明案件事实,本局决定予以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案件性质: 当事人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进口的“Tirzep”药品的行为,涉嫌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在中国境内上市的药品,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注册证书;但是,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品种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
-
-元
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6
2
泰市监处罚〔2024)3号
2023年1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福建省三明市泰宁县杉城镇状元街10号1梯201室的泰宁县悦己美容院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店内销售有多种品牌的化妆品,检查时发现了“彩妆猴@00ae@三叶草3D编织款嫁接睫毛”(批号为20211002的产品有3盒,批号为20200630的产品有1盒,保质期为24个月,已过期)和4瓶“甲油胶(MEILI TING UVGEL POLISH,无中文标签标识)”和1瓶赠品“甲油胶(MuseluogeNail Polish,无中文标签标识),2023年12月4日,我局接到举报称当事人在朋友圈发布一条内容为“悦·己小艳#熏蒸请朋友吃饭不如请朋友流汗,中药熏蒸好处多多,清理浅表的垃圾毒素,净化血液排寒湿,风邪通经络,利用汽雾调养气血,促进体内代谢,今天你熏蒸了吗 裹熏汗发 从此冬天不怕冷还可以减脂哦”,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调查过程中对当事人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并送达了《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泰市监强制〔2023〕26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店内的太空减肥理疗仓是从淘宝“广州美容仪器销售批发”购进的,购进了1台,价格890元/台。使用方法为让顾客躺进去,打开开关进行汗蒸,据当事人陈述可帮助消费者促进体内血液循环,达到排毒排汗的效果。当事人朋友圈的广告内容为“悦·己小艳#熏蒸请朋友吃饭不如请朋友流汗,中药熏蒸好处多多,清理浅表的垃圾毒素,净化血液排寒湿,风邪通经络,利用汽雾调养气血,促进体内代谢,今天你熏蒸了吗 裹熏汗发 从此冬天不怕冷还可以减脂哦”,该朋友圈内容文案为小红书复制,当事人在朋友圈内宣传广告是为了宣传其店内太空减肥理疗仓使用后有“清理浅表的垃圾毒素,净化血液排寒湿,风邪通经络,调养气血,促进体内代谢”等作用。当事人的广告内容为网上复制且在本人微信朋友圈发布,并在泰宁县剑泸广告工作室制作广告宣传单用于发放给顾客,当事人的广告制作费用为280元。 经查,“甲油胶(MEILI TING UVGEL POLISH,无中文标签标识)”是在淘宝平台“美立婷美甲批发”商家购买的,总共购进4瓶,购进价格为8.9元/瓶,售价为40元/瓶,均已经开封使用,1瓶“甲油胶(MuseluogeNail Polish,无中文标签标识)”是“美立婷美甲批发”商家的赠品不出售,上述5瓶“甲油胶”瓶身上无任何中文标签标识,经当事人陈述上述无任何中文标签标识的“甲油胶”的外包装已被当事人丢弃,但当事人在2023年12月8日提供了该“甲油胶”网购时的订单截图及标签参数截图,并提供了向厂家重新索要的上述无任何中文标签标识的“甲油胶”的外包装纸盒;“彩妆猴@00ae@三叶草3D编织款嫁接睫毛”(批号为20211002的产品有3盒,批号为20200630的产品有1盒,保质期为24个月,均已过期)是从淘宝平台“彩妆猴contour monkey只做精致嫁接睫毛”商家购买的,总共购进6盒,价格为55元/盒的购进了4盒,价格为45元/盒的购进了2盒。“彩妆猴三叶草3D编织款嫁接睫毛”的售价均为88元/盒,其中购进单价为55元/盒的4盒都未售出,购进单价为45元/盒的2盒是在保质期内售出的。上述“彩妆猴@00ae@三叶草3D编织款嫁接睫毛”的货值金额为352元,由于当事人设立相关账本记录化妆品的使用情况,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在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6张,证明了检查现场的真实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和受托人接受询问的身份资格; 证据(三):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所委托的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店内所放太空理疗仓的使用说明书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太空理疗仓的具体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淘宝进货截图3张,证明了当事人购进销售化妆品的相关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泰宁县剑泸广告工作室广告费用收款收据1张,证明当事人制作宣传单的费用明细。 以上证据材料均已经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盖章或签字确认。 案件性质: 综上所述,当事人宣传其店内太空理疗仓使用时具有“清理浅表的垃圾毒素,净化血液排寒湿,风邪通经络,利用汽雾调养气血,促进体内代谢”作用的广告,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一款“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 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
警告|罚款(10000元)|没收非法财物(0元)
10000.00元
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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