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西县河夹镇超市(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俊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2MA48U4GAXC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郧西县河夹镇杨家湾村一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郧西市监处罚〔2026〕198号
现已查明:1.上述不合格食品“生姜”系当事人2026年5月18日从十堰华西农商城刘某某处购进40斤,购进价3.5元/斤,销售价4元/斤,货值金额160元,截止检查时该批次食品已销售完毕,获利20元。
2.上述不合格食品“绿豆芽”系当事人2026年5月18日从十堰华西农商城薛某某处购进40斤,购进价1元/斤,销售1.50元/斤,货值金额60元,截止检查时该批次食品已销售完毕,获利20元。
3.当事人能够提供上述“生姜”“绿豆芽”供货商的相关经营资质文件、购进票据和食品检验报告及查验记录台账。
4.当事人在收到“生姜”、“绿豆芽”《检验报告》后,在店门口处张贴了召回公告。截止案件调查终结,未收到消费者退换货及食用上述食品的有关投诉。...[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合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对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生姜)的行为决定作出免予行政处罚;
2、对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其他可能危害人体的物质的食品(绿豆芽)的行为,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元;(2)并处2800罚款;罚没款合计2820元。
2800.00元
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