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香汝百货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香汝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41524MA2NRUDF6W | 所属地区:安徽省 |
| 企业地址: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燕子河镇匡畈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烟处﹝2024﹞第118号
2024年9月4日16时10分至17时0分,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烟草专卖局斑竹园管理所执法人员雷宏林、田野等4人依法实施市场检查,检查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燕子河镇匡畈村陈香汝经营的商店时,烟草执法人员雷宏林、田野等4人向店主陈香汝亮明身份,说明来意后,店主陈香汝在现场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该店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为:341524108609,有效期至:2026年11月9日,持证人:陈香汝。执法人员对店面依法进行检查,未发现违规情况,随后在店主陈香汝的陪同下对二楼仓库进行检查,在二楼仓库内发现存放的涉嫌违法卷烟,经清点核对具体数量品牌规格如下:84mm黄山(新制皖烟)56条、97mm黄山(中国画细支)32条、84mm黄山(风韵)4条、84mm利群(新版)2条、84mm红塔山(软经典)2条,合计伍个品规玖拾陆条卷烟。其卷烟防伪标识的客户识别码为:“LAYC341504101***”、“LAYC3415241011**”等,上述卷烟与陈香汝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卷烟上的防伪标识码:“LAYC341524108609”不符,执法人员感官鉴别为真品卷烟,陈香汝在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进货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后,现场抄录卷烟码段,开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当场交付陈香汝,编号为(金)烟通字{2024}第0000876号,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陈香汝未提出陈述、申辩、回避,全程配合检查,对保存的证据清点无误后签字确认。上述执法过程有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本案经批准于2024年9月4日立案,并指派金寨县烟草专卖局斑竹园管理所执法人员田野、雷宏林对本案进行调查。9月5日,当事人陈香汝来金寨县烟草专卖局斑竹园管理所接受调查处理,提供自己身份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并接受了有关案件情况的相关询问。金寨县烟草专卖局斑竹园管理所对当事人陈香汝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涉案卷烟是因为当事人陈香汝亲戚办喜事需要用烟,店中卷烟不够卖,就从附近商店购进卷烟,放在店中准备销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陈香汝具有以经营性为目的,非法收购卷烟、雪茄烟违法行为,当事人陈香汝的行为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涉案卷烟经烟草专卖质检人员感官鉴别是为真品卷烟,案值人民币壹万叁仟玖佰壹拾元整(¥13910.00元),并未实际销售即被查获,无违法所得。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壹万叁仟玖佰壹拾元整(¥13910.00元)10%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仟叁佰玖拾壹元整(¥1391.00元)。
1391.00元
安徽省金寨县烟草专卖局
2024-09-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