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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市旭华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余成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9001MABKXN921E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石河子市城区6小区西二路7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八师市监处罚〔2025〕340号
2025年1月20日,石河子市友好商品采购中心有限公司与当事人签订商业采购合同,约定由当事人为石河子市友好商品采购中心有限公司提供鸡蛋;2025年3月26日,当事人销售给石河子市友好商品采购中心有限公司鸡蛋406.89公斤,销售价格7.5元/公斤,共计3051.67元。 当事人于2025年3月26日提供给石河子市友好商品采购中心有限公司的鸡蛋经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抽检,检验报告(№: XZJC250215-GFD5309)显示:涉案批次鸡蛋氟苯尼考含量为358μg/Kg,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石河子)复检,氟苯尼考含量为337μg/Kg,检验结论仍不合格。 另查明,当事人提供虚假承诺合格达标证给石河子市友好商品采购中心有限公司的,且当事人未将相关情况告知石河子市友好商品采购中心有限公司。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采购付款记录和供货商资质,涉案食品的来源无法查实。 综上,本案货值金额3051.67元,违法所得3051.67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051.67元; 2.罚款80000元。
80000.00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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