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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麒麟区宏达纸品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洪庆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302MA6L8LPD3E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潇湘街道办事处南城门社区玉带路47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曲麒处罚〔2026〕124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店生产的“好竹本色纸杯”外包装标识的食品安全符合性声明是依据GB 4806.6?2016的标准出具的;该产品标准作废后,该厂没有及时按新标准执行并更换包装上的执行标准,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原来的包装袋,导致生产的纸杯标注了过期作废的食品安全符合性声明,2025年5月25 日250ml该批次“好竹本色纸杯”共生产了35箱(2000个/箱),250ml的“好竹本色纸杯”生产成本为100/包是¥5.75元 ,销售价为¥6.00元/包(100只)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货值金额为¥4200元,计违法所得共计¥175元。我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生产虚假标注产品标识的违法事实。
综上,当事人生产虚假标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纸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承办人建议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75.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柒拾伍圆整); 2.罚款¥42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贰佰圆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4375.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叁佰柒拾伍圆整);上缴财政。
4200.00元
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2
2
云市监曲麒处罚〔2025〕40号
1.转让商品条码的违法行为;2.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纸杯的违法行为。
曲靖市麒麟区宏达纸品厂转让商品条码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议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元罚款。 2.曲靖市麒麟区宏达纸品厂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纸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我局除责令停止生产不合格产品,拟做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5.00元;2.罚款¥1200.00元(人民币壹仟贰佰圆整),上缴财政。
2200.00元
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03
3
云市监曲麒处罚〔2023〕362号
曲靖市麒麟区宏达纸品厂存在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纸杯的违法行为。
责令停止生产不合格产品,拟作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2.罚款¥450.00元(人民币肆佰伍拾园整),上缴财政。
450.00元
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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