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龙 | 注册资本:6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0716107444C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古墩路1899号A1幢9楼921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9-23
(2026)浙0502民初671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
湖州万德贸易有限公司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
2026-09-21
(2026)浙0102民初22326号
服务合同纠纷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
阳光智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阳光智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3
2026-09-18
(2026)浙0302民初14975号
承揽合同纠纷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鸿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4
2026-09-02
(2026)浙0110民初19071号
承揽合同纠纷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骏逸房地产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5
2026-09-02
(2026)浙0110民初19074号
服务合同纠纷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东川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6
2026-09-01
(2026)浙0381民初10670号
承揽合同纠纷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桂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瑞安市瑞悦置业有限公司
瑞安市人民法院
7
2026-08-24
(2026)浙0110民初12752号
承揽合同纠纷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宏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博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8
2026-08-19
(2026)浙0903民初2521号
合同纠纷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
舟山保泓生态文化旅游区开发有限公司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9
2026-08-11
(2026)浙0110民初12763号
承揽合同纠纷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
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江智慧城市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10
2026-08-05
(2026)浙0110民初15756号
服务合同纠纷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近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9-01
(2026)浙0110民初2417号
服务合同纠纷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开元喜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
2026-08-03
(2026)浙0502民初671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
湖州万德贸易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3
2026-06-11
服务合同纠纷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开元喜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4
2026-06-02
(2025)浙0110民初31557号
承揽合同纠纷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
台州宇隆电梯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5
2026-04-09
(2025)浙0110民初31557号
承揽合同纠纷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
台州宇隆电梯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6
2025-09-10
(2025)浙0110民初9951号
服务合同纠纷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
苍南县鹿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7
2025-07-11
(2024)浙0102民初15815号
合同纠纷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
华皓天能实业(上海)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8
2025-06-05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
丽水宏立置业有限公司
更正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9
2025-05-07
(2025)浙0110民初9951号
服务合同纠纷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
苍南县鹿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10
2025-04-11
(2024)浙0110民初14406号
服务合同纠纷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
丽水宏立置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6-06-12
2026-04-27
(2026)浙0110民初2376号
承揽合同纠纷
某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温州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8937.00元
民事案件
2
2025-12-02
2025-09-05
(2025)浙0110民初9951号
服务合同纠纷
XX公司;XX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8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5-11-19
2024-12-18
(2024)赣0104民初4354号
合同纠纷
某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5-11-13
2025-10-22
(2025)浙0381民初16437号
承揽合同纠纷
某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瑞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854.00元
民事案件
5
2025-10-23
2025-09-15
(2025)浙0382执13498号
承揽合同纠纷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温州怡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46200.00元
执行案件
6
2025-05-29
2025-02-28
(2024)浙0902执163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舟山市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5-05-27
2024-12-20
(2024)浙0282民初13673号
服务合同纠纷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宁波某甲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8473.00元
民事案件
8
2025-04-18
2025-02-24
(2025)浙1122民初36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某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丽水某有限公司;绍兴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71340.00元
民事案件
9
2024-08-02
2024-06-07
(2024)浙0602民初240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绍兴雅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76972.00元
民事案件
10
2024-07-16
2024-06-13
(2024)浙1082民初217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临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6565.6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诸市监处罚〔2026〕1058号
2026年5月22日,被处罚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未对越芯半导体(诸暨)有限公司使用的电梯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保。
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维保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罚款75000元。
75000.00元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1
2
甬鄞市监处罚﹝2026﹞1035号
本局认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第六条明确“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件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电梯维保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实施半月维保。《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附件A中明确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和要求中包括“轿内报警装置、对讲系统”。本案中当事人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规定的项目实施电梯维护保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电梯的维保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修保养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并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本局认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第六条明确“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件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电梯维保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实施半月维保。《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附件A中明确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和要求中包括“轿内报警装置、对讲系统”。本案中当事人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规定的项目实施电梯维护保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电梯的维保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修保养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并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31
3
衢柯市监处罚〔2026〕479号
2026年4月29日,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来到衢州机场,出示执法证件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后对衢州机场内正在使用中的电梯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在机场休息室内的1台电梯(登记证编号:梯11浙HK04842(25)、设备代码:31101005520240792404、单位内编号:DT1)紧急报警电话拨通后无法听见回复声音。执法人员查看该台电梯近期维保监控视频,发现当事人维保人员于2026年4月22日对上述电梯开展半月维保时,未在一楼电梯口采取围蔽警示等安全防范措施,未检查电梯底坑环境情况,未检查电梯轿厢内的紧急报警电话是否通畅。
当事人对电梯进行维保时,未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未对应维保项目底坑环境和轿内报警装置、对讲系统进行维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属于未按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未按规定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
40000.00元
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7
4
武市监处罚﹝2026﹞297号
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
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
20000.00元
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30
5
杭萧市监处罚〔2026〕1064号
当事人系杭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办公区电梯维保单位。2026年5月8日,当事人员工对杭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办公区电梯进行半月维保时,存在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要求对电梯(登记证编号:梯11浙AH1495(23))进行维保,即上传维保记录至浙江特种设备在线系统,并填写电梯内维保信息卡的情况。本案核查期间,当事人员工(片区负责人)向本局提交了相关电梯监控视频,并进行了陈述。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对员工未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对电梯维保一事无异议。本案中,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单独认定。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保,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属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5000元。
2500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4
6
江市监处罚〔2026〕235号
经查,当事人为某小区内使用的电梯维保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了《维保合同》(免保协议),因电梯尚处于免保期限内,当事人未收取维保费用。执法人员查阅电梯维保记录发现,当事人于2026年4月9日对设备代码为31101005520250291678的电梯开展了半月维护保养,根据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要求,电梯维保单位开展半月维保时应对机房、滑轮间环境等31个项目开展维护保养,但是经查阅监控视频发现当事人维保人员仅对电梯层门、轿顶、底坑、对重及机房运转情况等项目开展维护保养,未对电梯轿厢照明、风扇、应急照明,轿厢内报警装置、对讲系统及轿门门锁电气触点开展维保检查。当事人对上述电梯维保未收取费用,因此无违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30000.00元
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5
7
乐市监处罚〔2026〕153号
2025年9月6日,被处罚人某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在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XX镇XX路XX号维护保养电梯时未执行安全技术规范。
当事人在电梯维护保养中未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158.33元;2、罚款4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40158.33元。
40000.00元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6
8
甬奉市监处罚﹝2025﹞852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4年11月与某医院医院(签订《电/扶梯维护保养合同》,为该医院的1电梯提供电梯日常维护保养。2025年6月26日,当事人组织对该医院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开展半月维保项目,但在维保期间未对其中1部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内部编号为门诊楼[L12])进行维护保养,且未放置警示装置。因维护保养合同约定当事人除半月维护保养等之外,另有还有季度维保、半年维保、全年维保等项目,还包含了24小时紧急故障的应急处理、配件更换服务等服务项目,单次维保费用无法计算,故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对当事人在维护保养电梯时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处10000元罚款。<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对当事人在维护保养电梯时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处10000元罚款。
10000.00元
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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