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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汉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法院公告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松柏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7MA49JQXM7W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汉阳区建港路1号复地新港城C地块4栋1单元23层(10)办公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12
买卖合同纠纷
湖北汉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帅安物流有限公司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4-27
(2025)鄂0105民初164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北汉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帅安物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2
2026-01-23
买卖合同纠纷
湖北汉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帅安物流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东市监处罚〔2026〕670号
经查,当事人湖北汉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成立,主要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成品油批发等;2022年11月16日及2025年10月23日分别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方式:不带有储存设施经营(无实物陈列经营场所);2025年9月5日由湖北省商务厅进行成品油批发备案,备案编号:批4201202500236,当事人为成品油批发企业。 当事人于2025年10月7日与武汉越聚新能源有限公司签订长期供油协议。武汉越聚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武汉恒阳化工储运有限公司租赁了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仓储储罐,并根据当事人用油需求,下达计划给武汉恒阳化工储运有限公司及中国石油等企业,后派车配送或由当事人派车取油,将油料运往湖北美安物流有限公司在东西湖走马岭美安物流园区内产权属于湖北成飞物流有限公司的撬装加油设备内,当事人按撬装加油装置委托管理合同约定由湖北美安物流有限公司实际向外加注销售,合同约定当事人每月向湖北美安物流有限公司支付50000元服务费,根据对当事人询问和银行打款凭证佐证,实际支付是以月加油量大小情况而定。 现查明,当事人湖北汉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金邦达、德邦等公司签订成品油采购合同,各物流公司需要用油时向当事人充钱打款,当事人收到款后,通过微信“汉燊-武汉加油沟通群”联系现场管理撬装加油设备的湖北美安物流有限公司在后台系统上对印制有“鑫焰能源”的对应公司的加油卡进行充值油数,相应需要用油公司的司机在微信名为“武汉-汉燊长途加油报备群”提前报备,到现场后拿卡插入撬装设备内对车辆进行加注,报备加注后卡内存油数量相应核减。调取湖北成飞物流有限公司的撬装加油设备内加油数据显示,从2025年9月1日至2026年2月11日该公司向德邦物流、京邦达、京东物流、长颈鹿、直航物流等公司加注柴油计19007次。 当事人湖北汉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已备案的成品油批发企业,根据商务部令2025年第4号《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成品油批发是指向用于生产或经营的单位批量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当事人的许可经营方式应为“不带有储存设施经营(无实物陈列经营场所)”。综上,当事人只能将从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生产企业或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购进成品油,仅可批量整车、整库转售,加注服务专属持零售许可的加油站,不得直接面向最终用油设备或个人加注,?但当事人与多个物流企业合作,安排挂靠车辆在物流企业撬装加油装置加油,并支付服务费,事实上直接参与并促成零售加注行为,当事人的销售行为构成未按规定方式销售成品油。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经本局综合考量,决定依据《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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