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宁波九贝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跃旭注册资本:111.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12MA7F6QQ885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桑田路675号<1-1>-B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鄞市监处罚〔2026〕767号
经查明,当事人为一家食品经营单位,于2021年12月19日注册登记。当事人销售的“辣子鸡”是2025年8月从现代商场购进的,具体供货商未知,进货单价为3.5元/袋,进货数量8袋,含两个生产批次(生产日期20250702,保质期270天;生产日期20241125,保质期270天),销售单价为5元/袋,在保质期内销售2袋,库存6袋。当事人销售的“酷爽大凉皮”是2025年10月从新二号桥市场购进的,具体供货商未知,进货单价为3元/袋,进货数量5袋,销售单价为5元/袋,在保质期内销售2袋,库存3袋。另根据投诉举报,当事人销售的“鱿鱼(香辣味)”、“卫龙辣条”、“手撕蟹柳(香辣味)”、“泡椒凤爪”这四款产品都是于2025年8月份从新二号桥市场购进的,具体供货商未知,其中“鱿鱼(香辣味)”生产日期2025/02/17,保质期9个月,进货单价为4元/袋,进货数量5袋,销售单价6元/袋,保质期内销售4袋,过期销售1袋,无库存;“卫龙辣条”生产日期20250627,保质期5个月,进货单价为2.5元/袋,进货数量5袋,销售单价4元/袋,保质期内销售4袋,过期销售1袋,无库存;“手撕蟹柳(香辣味)”生产日期2025/02/19,保质期9个月,进货单价1元/袋,进货数量8袋,销售单价1.5元/袋,保质期内销售7袋,过期销售1袋,无库存;“泡椒凤爪”生产日期2025/03/05,保质期9个月,进货单价3.5元/袋,进货数量10袋,销售单价5.5元/袋,保质期内销售9袋,过期销售1袋,无库存。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62元,违法所得6元。另查明,当事人进货后,未进行索证索票,也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
本局认为,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经营者应当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更不能将已经变质或者已经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正常销售或者使用。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本案中,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对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6元及过保质期的“辣子鸡”6袋、“酷爽大凉皮”3袋。2、罚款500元。对于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
5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