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爱民区富健甄选超市(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敏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004MAEG4KK35A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东祥伦街恒大翡翠华庭小区2号楼114号门市(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牡市监处罚〔2026〕405号
“梵达牌银杏叶口服液”是预包装保健食品,该食品标签上标有卫食健字〔1998〕443号,标注的适宜人群:血脂偏高者,标注的保健功能:调节血脂。当事人于2026年4月2日在其经营场所内的一楼通过视频课件向老年人做“梵达牌银杏叶口服液”的宣传讲解,宣传中有“银杏药属于是中国的国药”“保证我们人不得病,不得大病,已经得病的人,把病症给它消掉”“本品适用于冠脉血流障碍、心绞痛、动脉硬化、脑血栓、脑萎缩、血管性头痛、脉管炎、哮喘性支气管炎等等症状”等药用方面内容,宣传的功能超出了上述“梵达牌银杏叶口服液”的保健功能,当事人的此行为属于对该产品的性能、功能等作虚假或者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爱民区市场局移送的案源材料、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调查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购进票据、成品检验报告书、供货方资质、协助调查函及回函等相关证据证明。
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处罚:罚款20000元。同时将案件线索移送山东省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000.00元
-
2026-08-2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