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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城投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洋注册资本:16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5MA78P3LK9R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888号绿城广场2B座3楼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20
(2024)新0105民初10423号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富**
乌鲁木齐市城投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鑫瑞海通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水市监处罚〔2026〕114号
经查明,该充电桩为当事人向社会提供充电服务并用于贸易结算用的,从安装之日起至2025年10月27日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为止,上述充电桩未申请检定。当事人构成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 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现已对充电枪进行强制检定,已经整改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 500 元。
500.00元
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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