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三门峡市湖滨区世俗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世铭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11202MAE2CXPRXN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黄河路北宏远市场西侧三门里文创街区16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三市监处罚〔2026〕99号
三门峡市湖滨区世俗餐饮店销售的过期啤酒6个种类544瓶啤酒均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共计600+1008+720+175+25+360 =2888元。经查,当事人店铺为2025年10月25日从河南叄门里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包,当事人因无法联系到上家经营者,无法提供过期啤酒的相关进货票据和供应商资质。另因当事人未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台账,无法查明当事人所购进的啤酒在超过保质期后销售出了多少瓶,故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0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三条“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违法所得应当与当事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直接相关,是当事人基于该违法行为直接获得的款项”之规定。当事人未售出货值金额为2888元,已售出的货值金额为0元,共计货值金额2888元。
1、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处罚如下:罚款4900元。 综上:鉴于当事人已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建议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4900元。
4900.00元
三门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9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三门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湖滨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