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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通易顺物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5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翠萍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0102MAC7YE0A0D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街道雁滩路4192号2308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9-25
2024-06-06
(2023)甘0102民初14632号
劳务合同纠纷
王*与甘肃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4-09-25
2024-06-12
(2023)甘0102民初14636号
劳务合同纠纷
符**与甘肃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甘8380交罚﹝2026﹞56号
2026年6月4日5时56分,本机构执法人员聂永清、吴辉贤等在王格尔塘超限监测站对甘肃通易顺物流有限公司马少龙驾驶的甘AC3624号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了现场称重检查,经过称重检测该车车货总重为66.3吨,限载为49吨,该车超限17.3吨,属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违法行为。
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捌仟陆佰伍拾元整(8650.00)的行政处罚。
8650.00元
甘南藏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
2026-08-06
2
甘8380交罚﹝2026﹞52号
2026年6月11日01时06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吴辉贤、史海军等在王格尔塘超限监测站对甘肃通易顺物流有限公司马来太驾驶的甘AB6324号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了现场称重检查,经过称重检测该车车货总重为63.7吨,限载为49吨,该车超限14.7吨,属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违法行为。
经调查,你(单位)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柒仟元整(7000.00)的行政处罚。
7000.00元
甘南藏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
2026-08-04
3
甘8380交罚﹝2026﹞47号
2026年7月22日00时53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吴辉贤、史海军等在王格尔塘超限监测站对甘肃通易顺物流有限公司吴双江驾驶的甘AC0394号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了现场称重检查,经过称重检测该车车货总重为66.9吨,限载为49吨,该车超限17.9吨
经调查,你(单位)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捌仟伍佰元整(8500.00)的行政处罚。
8500.00元
甘南藏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
2026-07-22
4
甘8380交罚﹝2026﹞41号
2026年7月2日1时43分,本机构执法人员聂永清、吴辉贤等在王格尔塘超限监测站对甘肃通易顺物流有限公司张勇驾驶的甘AB5214号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了现场称重检查,经过称重检测该车车货总重为67吨,限载为49吨,该车超限18吨。属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违法行为。
经调查,你(单位)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玖仟元整(9000.00)的行政处罚。
9000.00元
甘南藏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
2026-07-08
5
甘8380交罚﹝2026﹞34号
2026年6月23日04时16分,本机构执法人员程学海、史海军等在王格尔塘超限监测站对甘肃通易顺物流有限公司孙世辉驾驶的甘AC6117号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了现场称重检查,经过称重检测该车车货总重为67.7吨,限载为49吨,该车超限18.7吨属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违法行为,经调查,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取证,及时消除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以上事实有《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取证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经调查,(单位)违法超限运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玖仟元整(9000.00)的行政处罚。
9000.00元
甘南藏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
2026-06-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