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洮县亚龙工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梁勇智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1124581154496N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临洮县玉井镇番寺坪村拉磨河社2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定市税稽一罚﹝2026﹞5号
你单位2022年12月10号凭证、2023年12月15号凭证等反映,你单位财务费用-手续费科目列支了部分手续费,未取得合规发票,在2022年度至2024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时未做调整。检查人员于2026年5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定市税稽一通〔2026〕10号)要求你单位取得合规发票,你单位于2026年5月26日提供情况说明称无法取得发票,同意调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之规定,未取得发票的财务费用-手续费应调增202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735.00元、应调增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54.20元、应调增202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92.90元。综合企业所得税原申报表及本次检查调整项,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第一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第一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规定,2022年调整计算后应纳税所得额2,596,160.38元(2,585,425.38+10735.00),应纳企业所得税104,808.02元,已缴企业所得税104,271.27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36.75元。2023年调整计算后应纳税所得额821,646.14元(821,491.94+154.20),应纳企业所得税41,082.31元,已缴企业所得税41,074.6元,少缴企业所得税7.71元。2024年调整计算后应纳税所得额807,801.90元(807,709.00+92.90),应纳企业所得税40,398.31元,已缴企业所得税40,385.45元,少缴企业所得税4.65元。
对你单位未取得发票列支手续费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00元。
1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定西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06-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