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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博奥电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林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603337390016C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谢桥新区名家汇国际广场5栋5-6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9-28
(2024)黔0603民初2061号
股东出资
贵州博奥电梯有限公司
杨**,肖*,杨**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2
2026-08-26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贵州博奥电梯有限公司
玉屏仕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姚**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3
2024-03-13
(2024)黔0603民初226号
合同纠纷
贵州博奥电梯有限公司
铜仁互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4
2024-03-12
(2024)黔0621民初170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秦*,代**
江口县江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贵州博奥电梯有限公司
江口县人民法院
5
2024-03-05
(2024)黔0621民初172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杨**
江口县江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贵州博奥电梯有限公司
江口县人民法院
6
2023-11-08
(2023)黔0622民初893号
服务合同纠纷
贵州博奥电梯有限公司
贵州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玉屏分公司,贵州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7
2023-10-31
(2023)黔0622民初893号
服务合同纠纷
贵州博奥电梯有限公司
贵州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玉屏分公司,贵州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8
2022-12-15
(2022)黔0602民初3628号
健康权、生命权、身体权纠纷
黄**
铜仁市中医医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9
2021-10-28
(2021)黔0603民初1744号
合同纠纷
贵州博奥电梯有限公司
铜仁市万山区旺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10
2021-10-25
(2021)黔0603民初1744号
合同纠纷
贵州博奥电梯有限公司
铜仁市万山区旺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8-10
(2024)黔0603民初2061号
贵州博奥电梯有限公司
杨顺柱;杨玲玲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2
2026-07-08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贵州博奥电梯有限公司
黄仕明;玉屏仕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1-21
2024-03-18
(2024)黔0603民初226号
合同纠纷
贵州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与铜仁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12-30
2021-09-29
(2021)黔0603财保125号
财产保全
贵州博奥电梯有限公司、铜仁市万山区旺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579556.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3
2021-12-02
2021-10-28
(2021)黔0603民初1744号
合同纠纷
贵州博奥电梯有限公司、铜仁市万山区旺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50305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铜市监处罚〔2026〕329号
经查,贵州博奥电梯有限公司作为取得许可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根据其与使用单位玉屏侗族自治县热门政府大龙街道办事处签订的维保合同约定,严格执行《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六条第一款“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分别见附件A 至附件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要求,至少每 15 日开展一次半月维保,维保记录应当真实客观。当事人存在两项违法事实:一是超过规定周期未开展半月维保;二是维保现场底坑存在杂物,维保记录填报不规范,未对电梯地坑清洁到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办案人员建议对贵州博奥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5000.00元
铜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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