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裕瑞食品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彦谚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22MA6NYDAX3N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晋城镇东门村委会石头冲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4-30
合同纠纷
昆明市晋宁区裕瑞食品厂
湖南农丰源优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11-01
(2024)云0111民初18655号
服务合同纠纷
昆明市晋宁区裕瑞食品厂
云南锭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2
2024-05-17
(2024)湘0105民初734号
合同纠纷
无
湖南农丰源优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3
2024-03-13
合同纠纷
无
湖南农丰源优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2-27
2024-09-13
(2024)云0111民初18655号
服务合同纠纷
昆明市某某品厂与云南某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3061.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晋处罚〔2026〕42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名称:昆明市晋宁区裕瑞食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0122MA6NYDAX3N,住所(住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晋城镇东门村委会石头冲,经营者:李彦谚,身份证号码:530122********2611,联系电话:13518752582,经营范围:食品加工销售。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153012261371,生产食品类别: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和食糖,两类产品均为分装,有效期:2024年09月30日至2029年09月29日。
二、当事人以“寻一尚品”牌元宝状糖(生产厂家:云南寻一尚品糖业有限公司,生产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祥城镇八里路西侧,生产许可证号:SC12153292300083,配料:冰糖蜜、红糖、饮用水,执行标准:Q/YXY0003S2025,保质期:12个月。)为原材料,直接分装为多种红糖块产品并对外销售,具体为林谚(400克和800克)的红糖块、浩裕(400克和800克)红糖块和吕家乡(400克和800克)的红糖块,虚假标注了产品名称为红糖、配料红糖等信息。
以“龙血树”牌白砂糖(生产厂家:孟连昌裕糖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地址: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城东路107号,生产许可证号:SC12153082739690,原料:甘蔗,产品标准代号:GB/T 317-2018,保质期:18个月,质量等级:一级,贮藏条件:贮存环境的空气相对湿度应保持在70%以下,温度不超过38℃。)为原材料分装白砂糖产品并对外销售,具体为林谚(1000克、800克、560克、500克、400克、350克和300克)的白砂糖,虚假标注了质量等级二级、和贮存条件清洁卫生、通风干燥等内容。
以“世海”甘蔗糖粉(生产厂家:弥勒市世海糖厂,生产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朋普镇新车村委会大普特村13号,生产许可证号:SC12153250400597,配料:甘蔗汁、白砂糖、红糖、赤砂糖,执行标准:T/MLTY0004,保质期:12个月)为原材料分装红糖粉产品并对外销售,具体为林谚(400克和800克)的红糖粉和吕家乡(400克和800克)的红糖粉,虚假标注了产品名称为红糖、配料红糖等信息
上述产品标签标注内容与产品实际情况不符,构成食品标签虚假标注的违法行为。
三、涉案产品已全量销售:涉案各类产品共计生产850袋,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当事人无法提供生产成本的证明材料。货值金额3550元,违法所得3550元。涉案的外包装袋无库存。
四、当事人于2026年1月21日因生产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等行为,被本局作出晋市监罚[2026]9号行政处罚,责令停产停业60日,停产停业截止日期为2026年3月21日。于2025年6月30日因生产虚假标注食品的行为,被本局作出晋市监罚[2025]67号行政处罚于2026年4月20日因生产虚假标注食品的行为,被本局作出云市监昆晋处罚[2026]12号行政处罚。本次属在停产停业期间再次实施食品标签违法的行为。
五、当事人确认上述标签虚假标注事实,称系使用负责人李彦谚留存的库存印刷包装袋、不懂相关法律法规所致。案发后当事人已发布召回公告,目前该厂处于停产状态,承诺复产将重新印制符合实际的产品包装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参考《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承办人员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550元;
二、罚款人民币36500元。
36500.00元
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9
2
晋市监罚〔2026〕9号
2025年10月12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红塔区吉美乐超市经营的由昆明市晋宁区裕瑞食品厂生产的“稼品”红糖(生产日期:2025-08-01 规格:400克/袋)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2510963834)载有:“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计量单位:g/kg 标准指标:≤0.03 实测值:0.458 单项判定:不合格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等内容。
2025年10月11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石林鑫双龙购物广场阿诗玛西路店经营的由昆明市晋宁区裕瑞食品厂生产的“稼品”红糖(生产日期:2025-09-01 规格:400克/袋)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昆明海关技术中心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8699JD2517899)载有:“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计量单位:g/kg 标准指标:≤0.03 实测值:0.222 单项判定:不合格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等内容。
2025年10月30日、11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分别送达上述两份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2025年10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昆明市晋宁区裕瑞食品厂送达检验报告时,在当事人生产车间内查见生产日期均为2025年11月01日的两种产品:
1.林谚白砂糖1300袋,其外包装标签标识有:“品名:白砂糖,净含量:400克,执行标准:GB/T 317,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25/11/01,生产许可证号:SC12153012261371,分装商:昆明市晋宁区裕瑞食品厂,厂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晋城镇东门村委会石头冲,产地:云南·昆明”等信息;
2.“稼品”单晶体冰糖488袋,其外包装标签标识有:“品名:冰糖,净含量:400克,产品标准号:GB 13104,生产许可证号:SC12153012261371,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25/11/01,产地:云南·昆明,分装商:昆明市晋宁区裕瑞食品厂,厂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晋城镇东门村委会石头冲”等信息。
2025年11月13日,本局对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5年8月1日、9月1日,当事人共计生产上述抽检不合格“稼品”红糖120袋(400克/袋),售价3.3元/袋,货值金额合计396元。截止本局开展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将上述120袋“稼品”红糖全部售出,当事人共计获利396元,当事人在购进上述“稼品”红糖的生产原料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
2025年10月29日,当事人共计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2025/11/01的林谚白砂糖1300袋、“稼品”单晶体冰糖488袋,售价均为3元/袋,货值金额合计5364元。截止2025年10月30日本局查获时,两种产品暂未售出,当事人未获利。
另查明,当事人在2025年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受到行政处罚,处罚情况如下:
2025年6月30日,当事人生产的“稼品”红糖标签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0元、罚款人民币2000元。
2025年9月5日,当事人生产的“林谚”红糖经抽样检验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5元、罚款人民币10000元;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元。
2025年9月24日,当事人生产的“吕家乡”红糖经抽样检验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元、罚款人民币13000元;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7000元。
对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参考《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三条、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十七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对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参考《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三条、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十七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396元;
二、罚款人民币50000元。
对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参考《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三条、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林谚白砂糖1300袋(净含量:400克/袋)、“稼品”单晶体冰糖488袋(净含量:400克/袋);
二、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另,当事人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被行政处罚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停产停业60日。
60000.00元
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1
3
晋市监罚〔2025〕117号
2025年5月14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马龙区好乐多超市分店经营的由昆明市晋宁区裕瑞食品厂生产的“林谚”红糖(生产日期:2025年01月01日 400克/袋)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SBJ25530000710501102ZX)载有:“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计量单位:g/kg 标准指标:≤0.1 实测值:0.181 单项判定:不合格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等内容。2025年6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同日,本局对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5年1月1日,当事人生产上述“林谚”红糖150袋(400克/袋),成本3.1元/袋,售价3.2元/袋,货值金额合计480元。截止2025年6月19日本局开展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将上述150袋“林谚”红糖全部售出,当事人共计获利15元。
另查明,2024年7月31日,当事人因采购食品原料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已被本局行政处罚,2025年6月19日本局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林谚”红糖的生产原料时仍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
对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参考《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三条、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十七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元。
对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参考《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三条、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十七条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5元;
二、罚款人民币10000元。
15000.00元
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5
4
晋市监罚〔2024〕127号
2023年4月23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石林鑫双龙购物广场阿诗玛西路店经营的由昆明市晋宁区裕瑞食品厂生产的“林谚”红糖(生产日期:2024-02-18 400克/袋 质量等级:二级)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云南同创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CJ2024040858)载有:“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计量单位:g/kg 标准指标:≤0.1 实测值:0.220 单项判定:不合格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等内容。2024年5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同日,本局对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2月18日,当事人生产上述“林谚”红糖200袋(400克/袋),成本3.1元/袋,售价3.3元/袋,货值金额合计660元。截止2024年5月27日本局开展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将上述200袋“林谚”红糖全部售出。2024年6月17日,当事人召回上述“林谚”红糖167袋,剩余33袋已售出未召回,当事人共计获利6.6元。
另查明,2023年9月28日,当事人因采购食品原料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被本局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2024年5月27日本局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林谚”红糖的生产原料时仍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
罚款人民币2000元。
对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参考《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三条、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十七条,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不合格“林谚”红糖167袋(400克/袋);
二、没收违法所得6.6元;
三、罚款人民币8000元。
综上,共计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6元。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3、没收不合格“林谚和图形”红糖167袋(净含量:400克/袋)。
18000.00元
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3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15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