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城区佩奇母婴用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秋霞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06MA4D73QQ0K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樊城区乔营社区三组141号租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樊城市监处罚〔2026〕40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奶粉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之规定处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经营未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奶粉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经我局研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70元,并处罚款5000元。
罚没合计5270元。
5000.00元
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4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12-15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襄阳市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