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正青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荣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105MA71M3YK9L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盐场路街道左家湾319号第二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兰)市监罚〔2026〕126号
现已查明
一、当事人与嘉峪关联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编号:ZQC-HT-2025-0907,签订时间:2025年09月19日,检测期限:2025年9月19日至报告出具,并于2025年11月12日出具了《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QC(环检-综)2025-1110号。核查情况如下:
当事人出具上述《检验检测报告》原始记录中《固定污染源采样记录》编号:ZQC/JS-2025-136、《环境空气/无组织废气监测采样原始记录》编号:ZQC/JS-2025-050,《实验室样品流转单》编号:ZQC-GL-2025-026、《颗粒物(TSP)分析原始记录》编号:ZQC/JS-2025-049上述原始记录表均显示:对颗粒物项目开展检测过程中,取样时没有全程序空白记录。依据《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836-2017):“7.3样品采集 7.3.7 采集全程序空白。采样过程中,采样嘴应背对废气气流方向,采样管在烟道中放置时间和移动方式与实际采样相同。全程序空白应在每次测量系列过程中进行一次,并保证至少一天一次。为防止在采集全程序空白过程中空气或废气进入采样系统,必须断开采样管与采样器主机的连接,密封采样管末端接口。”“10.3采样时质量控制:10.3.4 任何低于全程序空白增重的样品均无效。全程序空白增重除以对应测量系统的平均体积不超过排放限值的10%。10.3.7颗粒物浓度低于方法检出限时,对应的全程序空白增重应不高于0.5mg,失重应不多于0.5mg”的规定,当事人在采样时未严格按照上述标准规定采集全程序空白。
二、当事人与兰州红安纸业有限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编号:ZQC-HT-2025-,签订时间:2025年1月10日,检测期限:2025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并于2025年4月18日出具了《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QC(环检-综)2025-0419。核查情况如下:
当事人出具上述《检验检测报告》原始记录中《污染源臭气测定原始记录》ZQC/JS-2025-039显示:“监测地点:嗅辩室,方法依据:《环境空气和废气 臭气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HJ1147-2020),分析日期:2025.03.26”上述记录显示当事的嗅辩员6人,分别为A/B/C/D/E/F,每组样品只有一次嗅辩记录,依据《环境空气和废气 臭气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HJ1147-2020):“8.4.4.2固定污染源废气 将12只3L嗅辨气袋分成4组,每一组的3只气袋上分别标明A、B、C号,将其中一只按初始稀释倍数,将样品气体定量注入充有无臭空气的嗅辨气袋,其余两只仅充满无臭空气,然后将4组嗅辨气袋发给4名嗅辨员嗅辨,嗅辨结果以嗅辨气袋号(A、B、C)给出。每个样品嗅辨实验重复进行两次”的规定,当事人在开展臭气测定工作过程中,未严格按照上述标准规定,嗅辩试验只进行了一次。
当事人出具上述检测报告,无备样,数据、结果无法复核。
对甘肃正青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
1.通报批评;
2.罚款:金额35000元;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贰项,罚没款合计35000元,大写叁万伍仟元整。
35000.00元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