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城北王桂法水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桂法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681MA29B1JC00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暨阳街道人民南路164-1号(南门社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诸综执罚决字〔2024〕第001108号
当事人于2024年3月27日7时30分开始,在诸暨市暨阳街道人民南路164-1号商铺经营过程中将香梨、粑粑柑、苹果、香蕉、菠萝等水果摆放在店门口进行店外经营,占地面积10平方米,并于当日10时52分被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发《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改正,执法人员分别于2024年3月27日14时34分、2024年4月5日10时39分、2024年4月5日16时23分、2024年4月6日15时37分、2024年4月8日10时25分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均逾期未整改。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19日10时00分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店外经营行为。
罚款人民币玖佰元整
900.00元
诸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4-29
2
诸市监处罚〔2024〕160号
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1日在诸暨市某某水果经营部购进小台芒13kg,进价14元/kg,并在其经营场所以24元/kg价格销售。2023年11月11日,我局委托浙江某某检测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小台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11月29日,上述检测单位出具检验报告(No:FL23112505),报告显示:被抽检的小台芒吡唑醚菌酯残留量实测值为0.26mg/kg,该项目标准指标为≤0.05mg/kg,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2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要求。本局于2023年12月14日予以立案调查。截至查获时止,当事人已销空上述小台芒。当事人进货时查验了供货商的主体资格证明和案涉小台芒的检验合格证明,能如实说明合法来源,不知道其所采购的小台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限量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限量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免予处罚。
0.00元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