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丰县长春堂药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蔡亚甫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3227MA780G9X8L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和田地区民丰县县城中心新华超市综合二楼第一间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和民市监处罚(2026)14号
民丰县长春堂药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6月9日,位于民丰县县城中心新华超市旁边第一间房,药品经营许可证号新DA903000246,经营范围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药,其他生物制品(含冷藏)。消费者王某某在该店购买维C银翘片时,药品货架上摆放的正好是广西白云山盈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蜀汉本草牌维C银翘片,价格签标注零售价20元的“乐赛仙”品牌维C银翘片已经售罄。消费者结算时实际拿走的是蜀汉本草维C银翘片,系统扫码结算时也显示为蜀汉本草维C银翘片,该药品零售价格为23元。本次现场核查,通过对当事收银员询问、调取监控,当事人对王某某的举报事项予以承认。现场核实举报人反映的票货不符,实际为药店药品陈列摆放不规范、价签与实物错位导致,并非购进环节票货不符。 现场检查还发现,该店虽已对商品明码标价进行了整改,但仍存在明码标价不规范、整改不彻底问题:一是该药店收银台西侧的医保专柜(甲类非处方常用药货架9)货架第一层摆放的“益雪宝益气维血颗粒”的价格标签上的规格与产品价格标签标注不符,医保专柜(甲类非处方常用药货架8)货架上第四层摆放的“乐赛仙左炔孕酮片”未按规定粘贴价格标签,未做到全部商品明码标价。通过查看收银系统“益雪宝益气维血颗粒”“乐赛仙左炔孕酮片”两种药品在系统里面有产品名称、规格、价格等详细信息,此明码标价属于形式上违规,未直接导致消费者多付价款,因此违法所得按照无违法所得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及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首次出现违法行为,且积极配合调查的”之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 2.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伍佰元整)。
500.00元
民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6
2
和地市监处罚(2024)54号
药械化妆品违法行为
1、没收1个品种25包超过有效期的医用纱布; 2、处以2000元罚款(贰仟元整)。
2000.00元
民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