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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玉溪秋悦传媒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邹忠利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400MA6NAH51XN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红塔大道2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玉处罚〔2026〕26号
当事人于2026年2月25号为了还李福勇的一个人情,承接了李福勇自己制作的“押车借款”广告,用云南省龙成传媒有限公司的名义在玉溪市博翠拾光小区电梯的画框广告排位上发布(双方签订有电梯框架广告位代理合作协议),内容为:“押车借款,贷款咨询,资金周转”的广告,发布时间为17天,未收取任何广告费用。以上广告宣传在承接和发布广告中未查验资质、承接登记、审查文件,对发布的广告内容未经审核就发布,对广告内容的合法真实性缺乏关键的把关,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缺乏和不健全,构成了违法发布广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承接登记、审核、档案制度),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应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同时依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六)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七)其他依法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 可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充分考量当事人具有的从轻处罚情节,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陆佰元整(2600.00元)上缴国库。
2600.00元
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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