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晟鑫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程龙旺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00MA35MM9H3F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新城镇新城工业小区标准厂房南侧(2号厂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赣余市监处罚〔2026〕185号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2月从中间商购买了一台二手叉车,名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制造商:安徽好运机械有限公司,型号:CPCD50,额定起重量:5000,自重:7400,制造日期:20170730,配置号:WX8,出厂编号:010509N5183,制造许可证号:TS2510611-2017,特种设备代码:5110,机械环保代码:*M08110506H39N5183*,供厂内使用,时至案发当日,该叉车一直处于投入使用状态,未经经验,也未办理使用登记。
当事人于2026年4月11日聘请刘爱柏为叉车驾驶员,并签订劳动合同,该叉车驾驶员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项目代号:N1,证件编号:36212419781007****,有效期自2024年07月至2028年06月。
针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叉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拟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上缴国库。
10000.00元
大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