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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腾海管件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成英注册资本:288.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1586294148T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城街道烟台村大昌路159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07
(2025)浙0303民初221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腾海管件有限公司
洪**,合肥市包河区宏伟不锈钢经营部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13
2025-04-08
(2025)浙0303民初2217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某某管件有限公司;合肥市某某不锈钢经营部;洪*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7-09-30
2017-08-09
(2017)浙0303行审856号
行政案由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温州腾海管件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龙市监处罚〔2026〕1471号
经查明:2026年8月4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厂内存有两台未经登记、未经定期检验的简易升降机正在通电使用(其中1台升降机为1.88mX1.5m=2.82㎡;另一台为1.63mX1.59m=2.59㎡),上述简易升降机用于货物搬运。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未经登记、未经定期检验的简易升降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属于使用单位使用未经登记及检验合格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阶段积极配合整改,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31000元,上缴财政。
31000.00元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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