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陂区兴霞诚粮油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杜秀恒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16MA4E0Q673Y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黄陂区前川街百锦街2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陂市监处罚〔2026〕138号
经查,当事人在,该店日常门店零售活动由委托人李红霞具体负责。据当事人供述,2019年当事人承租下位于黄陂区前川街百锦街29号的粮油店铺,接手后发现前房主留下印有汉川市金鑫米业有限公司的“金鑫”牌“桥米王”字样的空包装袋150条(经执法人员查证,未查询到汉川市金鑫米业有限公司注册信息)。在今年3月25日当事人到位于武汉市蔡甸区的武汉福乐佳禾工贸有限公司购买袋装大米,要求用这批空米袋灌装该公司的大米用于自己店内销售,上述“金鑫”牌“桥米王”字样包装袋共包装购进150袋大米(10KG/袋),购进总价5382元,当事人在购进该批大米时索取了该批次大米的检验合格报告单。
2026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武汉福乐佳禾工贸有限公司调查核实上述情况,该公司对上述情况予以承认。
当事人将购进的上述“金鑫”牌“桥米王”字样包装袋的大米放在当事人自己经营的黄陂区兴霞诚粮油店内以39元/袋零售,未制作销售价格标签。截至2026年4月16日案发,上述150袋“金鑫”牌“桥米王”字样大米已经售出80袋,所得款项共计3120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确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249.6元。
2026年4月27日我局向武汉市黄陂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鉴定委托书》(陂市监检鉴委[2026]33-105号)委托武汉市黄陂区发展和改革局对上述大米进行价格鉴定,2026年5月6日黄陂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陂发改认字[2026]第076号)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认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涉案大米,在市面上销售不存在参照对比性,故无法对涉案大米进行价格鉴定。经我局对当事人询问供述,及当事人提供该批大米零售票据票根进行核对,该批大米零售价格为39元/袋,认定当事人合计货值金额5850元。
此案中,京山桥米协会向本局出具《“桥米王”产品鉴定报告》一份,本局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商标行政执法证据规定》对该份鉴定报告全面审查,认定其不具备法定证据效力,具体理由如下:案涉报告核心待证事实包含两项:一是汉川市金鑫米业有限公司未取得“京山桥米”商标使用授权;二是案涉大米原料并非产自京山地理标志保护区域。其中大米原料产地判别属于农产品溯源专业技术问题,依据《商标行政执法证据规定》第十三条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出具该类具有证明效力的产地鉴别结论,机构必须取得CMA检验检测资质。京山桥米协会无稻米产地理化检测、原料溯源的法定资质,无权出具法定意义上的鉴定意见。二、该报告无专业检测鉴定人员姓名、资质、签字等必要因素,形式不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之规定,本局对上述案涉鉴定报告意见依法不予采纳。
依据属地管理规定,2026年6月18日我局将武汉福乐佳禾工贸有限公司的违法线索向武汉市蔡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移交,陂市监线移(2026)33-101号。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一)没收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大米70袋
(二)没收违法所得 249.6元
(三)罚款2925元
2925.00元
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