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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市熊新国餐饮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熊新国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6MA4DQEUK03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天门市新城公旺大街东门面自西向东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90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0月24日经本局核准登记,在天门市新城公旺大街东门面自西向东5号从事餐饮活动。 2026年5月26日,当事人在南湖购进一小包甜蜜素,购进价格为5元,采用现金支付,在生产过程中用于制作馒头。2026年5月27日,天门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馒头进行了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6月26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20260233)和《检验报告》(No:S20260233),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使用甜蜜素制作了一锅馒头共计20个,抽样工作人员抽取上述馒头2kg(8个),支付给你16元,剩下的12个以2元/个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货值金额40元,违法所得为40元。 另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甜蜜素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资料,不能提供上述预包装食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料。...[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该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0元;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该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综上,对当事人上述两种违法行为予以并处,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两种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40元; 3、罚款5000元。罚没款共计5040元。
50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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