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宁县阿用乡民乐药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罗忠应 | 注册资本:2.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2628MAC1L7QX9B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阿用乡阿用街二小组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文富处罚〔2026〕89号
当事人明知主要负责人兼处方审核员XXX客观无法全职在岗履行执业药师销售处方药的法定岗位职责,仍将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注册到店并聘任为主要负责人兼处方审核员,形成“持证人任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的挂靠事实。因XXX长期不在岗,当事人实际处于没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在岗履职的状态,处方药未经执业药师审核即调配销售,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法定职责亦无法落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三)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和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本企业的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之规定,构成违反本法规定聘用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聘用人员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解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和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解除违反规定聘用人员XXX(鉴于当事人已于 2026 年 8月 5日解聘,并在2026年8月13日完成主要负责人变更,本项视为已履行),并作减轻处罚如下:
处罚款壹万陆仟元(¥16000.00)。
16000.00元
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