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延安市宝塔区依然优选宠物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李壮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10602MAB38J769H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桥沟街道办事处双拥大道欧锦园旅游集团家属楼1-2号门面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27
(2025)陕06民终176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延安市宝塔区依然优选宠物店
王**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延市农〔兽药〕罚〔2026〕9号
经查,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的兽药共两种,一是拜宠清宠物内用驱虫药1片,销售金额35元,二是派维千金滴宠物外用驱虫药1支,销售金额50元。剩余兽药由经营者自用。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陕农发〔2023〕78号)兽药部分第2项“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属于较轻情节,应当“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第八条“有本公告第一、二、三条规定违法情形的,对生产、经营者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当事人不存在公告第一、二、三条规定违法情形,无需进行禁业限制,且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货值金额为85元,违法所得85元,符合较轻情节,本机关现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85元;2.罚款170元(违法所得2倍)。
0.00元
延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6-08-0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3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延安市宝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