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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地区汇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秀芳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924MA78EXMA5J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沙雅县嘉和物流港c1号楼20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阿克苏税稽罚〔2026〕44号
(一)发票违法问题 1.2024年至2025年,你公司取得4户机械租赁站开具1%税率的增值税数电普票4份,金额合计215000元。其中和田市惠广机械租赁站开具发票1份,金额合计30000元,品目“*物流辅助服务*运输货场仓储服务”;沙雅县建业机械租赁店开具发票1份,金额合计89000元,品目“*物流辅助服务*运输货场仓储服务”;沙雅县荣达建筑工程机械租赁店(个体工商户)开具发票1份,金额合计15000元,品目“*会计咨询*咨询费”;沙雅县胜科机械租赁店开具发票1份,金额合计81000元,品目“*经营租赁*机械租赁”。经核查,你公司未与上述机械租赁站发生真实业务往来,取得的上述增值税数电普票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一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公司接受上述4户租赁站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4份增值税数电普票是虚开发票,金额合计215000元。 上述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你公司记账凭证2024年9月记-004、2024年10月记-005、2025年3月记-016、2025年3月记-012及增值税数电普票复印件共8页,2025年“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明细账4页; 证据2.你公司财务总监谢桂荣询问笔录7页; 2.2025年1月2日,新疆海悦纺织新材料有限公司向喀什市汇迪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数电专票1份,货物名称“塑料制品*粒子”,数量350吨,金额1827433.63元,税额237566.37元,价税合计2065000元;2025年1月3日,喀什市汇迪商贸有限公司向你公司开具增值税数电专票2份,货物名称“塑料制品*粒子”,数量350吨,金额1842920.36元,税额239579.64元,价税合计2082500元;2025年1月3日,你公司向新疆海悦纺织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数电专票1份,货物名称“塑料制品*粒子”,数量350吨,金额1858407.08元,税额241592.92元,价税合计2100000元。2025年1月27日对
为他人或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40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阿克苏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6-07-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