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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汉区阿婷姐饰品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龙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3MA4JJ4N88L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威凯集团江汉大楼汇通5-9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7-09
(2024)鄂0103民初432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市江汉区阿婷姐饰品店
何**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2
2024-07-09
(2024)鄂0103民初43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市江汉区阿婷姐饰品店
王*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3
2024-05-21
(2024)鄂0103民初43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市江汉区阿婷姐饰品店
王*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4
2024-05-21
(2024)鄂0103民初432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市江汉区阿婷姐饰品店
何**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11-01
(2024)鄂0103民初432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市江汉区阿婷姐饰品店
何**
裁判文书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2
2024-11-01
(2024)鄂0103民初43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市江汉区阿婷姐饰品店
王*
裁判文书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3
2024-05-22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市江汉区阿婷姐饰品店
何**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4
2024-05-22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市江汉区阿婷姐饰品店
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2-20
2024-10-12
(2024)鄂0103民初43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市江汉区某某饰品店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73.00元
民事案件
2
2024-12-20
2024-10-12
(2024)鄂0103民初432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市江汉区某某饰品店与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江市监处罚〔2026〕244号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6月办理营业执照后,开始在江汉区威凯集团江汉大楼汇通5-9号处进行经营,店名为武汉市江汉区阿婷姐饰品店。2026年3月4日,经营者张龙从广州市越秀区泰康路111号泰康精品广场2楼211铺的广州市越秀区小时代精品店购进涉案标有“CHANEL”商标的发卡,共16个,(其中有2个为20元/个,4个为13元/个,5个为15元/个,5个为11元/个),购进后按20元/个的价格对外销售。2026年3月21日,张龙从地处义乌市国际商贸城一区2楼D区10街5283号的多一喜韩饰店购进涉案标有“CHANEL”商标的戒指,共购进12个,进价均为19.6元/个,购进后按30元/个的价格对外销售。违法货值金额总共为:20元/个×16个+30元/个×12个=680元,至案发时共销售了6个发卡和2个戒指。 上述涉案商品经商标权利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并于2026年3月26日出具鉴定书显示:这是未经授权使用CHANEL商标的产品,贵局所查获的10个戒指、10个发卡为假冒产品。在调查中,当事人承认上述商品为假冒商品,对上述违法事实没有任何异议。...[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武汉市江汉区阿婷姐饰品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侵权违法行为;2、没收上述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戒指(10个)和发卡(10个);3、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罚款。
1000.00元
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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