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川市菜宜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宋国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984MA4EJRR57G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仙女山街道西湖大道帝景豪庭17栋10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汉川市监处罚〔2026〕356号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白芷是从武汉市东西湖区舵落口大市场4区2栋特A号徐彬辣椒香料商行购进,购进日期为2026年元月12日,当时购买了10斤,进货价格为17元/斤,销售价格为29元/斤,截止到2026年6月15日现场检查的当天已销售完毕,因此根据货值金额计算违法所得为120元。据当事人反映该店销售的白芷主要用于消费者在卤菜,炖煮食物的时候使用。白芷本身不属于食品添加剂,但如果检出二氧化硫残留量则属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0元,2、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9
2
汉川市监处罚〔2025〕321号
当事人销售猪肉未能提供动物检疫证明和供货许可证明,猪肉上也未能见“两证两章”,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已构成了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违法行为。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 1、没收未经检疫的126.3公斤;
? 2、罚款20000.00元。
20000.00元
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5
3
汉川市监处罚〔2025〕316号
经查,该批次的“山药”是当事人于2025年7月16日从孝感市首衡城批发市场“恒越农产品商行”购进,该批次“山药”购进1包,每包50斤,计140元,进价为2.8元/斤,都在店内销售,销售价格为3.79元/斤,销售金额为189.5元。该批次“桂味荔枝”是当事人于2025年7月13日从孝感市首衡城批发市场流动性商贩购进一筐,每筐18斤,计81元,进价为4.5元/斤,销售价格为8.8元/斤,销售金额为158.4元。上述产品都已在店内销售完毕。当事人提供了样本名称为“铁棍山药”的检测报告,编号为R202507100719,据当事人陈述,抽检的“山药”和“铁棍山药”是同一车次,同一批次的检测报告。该批次“桂味荔枝”是当事人从孝感市首衡城批发市场流动性商贩购进,无法提供进货方的相关资质和检测报告。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347.9元;2、处罚款13000元;两项合计13347.9元
13000.00元
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