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穴市花桥镇供销合作社花桥东街(湖北农资)农家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项巧珍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82MA48LQE22H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穴市花桥镇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穴市监处罚﹝2026﹞292号
经核查,当事人以42.5元/袋的单价合计进购100袋上述不合格过磷酸钙(疏松状),尔后以45元/袋进行销售,承担搬运费18元/吨;截至2026年7月23日,当事人已将上述不合格过磷酸钙(疏松状)全部售完;上述不合格过磷酸钙(疏松状)货值金额为4500元,获利160元。当事人以32元/袋的单价合计购进100袋上述不合格大颗粒氮肥,尔后以35元/袋进行销售,承担搬运费18元/吨;截至2026年7月23日,当事人已将上述不合格大颗粒氮肥全部售完;上述不合格大颗粒氮肥货值金额为3500元,获利228元。综上,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肥料货值金额为8000元,获利388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销售不合格的肥料,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以4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388元的行政处罚。
4000.00元
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