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香芙儿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柏宏文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22MAE8BQW71F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富闲路760号5楼5109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富市监处罚〔2026〕186号
当事人与主播高某某签订劳动合同,在其公司名下xx直播间“xxx高端院线”,对“xxx赋能抗皱焕曜精华液”该款化妆品进行销售推广直播时,直播中宣传“不会过敏,不会反弹,没有副作用”等内容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局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中备案的“xxx赋能抗皱焕曜精华液”功效宣称不一致,且当事人不能提供宣称效果“不会过敏,不会反弹,没有副作用”相应依据和证据。当事人行为属通过网络推介的方式对商品功能作虚假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之规定,构成了对商品的功能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
当事人实际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之规定,属于市场主体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要求办理变更登记之行为。
鉴于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在案发后及时停止了违法行为,参照《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对于当事人未按要求办理变更登记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决定责令改正
对于当事人对商品的功能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处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杭州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