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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维金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维金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114MA6FQG3KXK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区黄河路中心集贸市场20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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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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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筑市监处罚〔2026〕57号
经查明,当事人从事鲜猪肉经营活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当事人于2026年1月26日使用店内销售剩余的鲜猪肉自行腌制熏烤制作成腊肉后,在经营场所内风干晾晒并对外销售。2026年3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核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自制腊肉2.4公斤。据你店陈述,店内腊肉为春节期间制作销售,但该批次腊肉还未销售出去就被我局查获,暂未制定销售单价。故本案无法计算货值金额。上述腊肉、香肠按市场价估算货值金额合计不超1000元,本案无违法所得。 2026年3月10日,我局委托贵州博联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我局查获当事人的上述腊肉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其中腊肉抽样1.64公斤,抽样后还剩余腊肉0.76公斤。 2026年3月27日,贵州博联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P260311020),经检验,被抽检腊肉、香肠均符合食品整治办【2008】3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另查明,当事人能提供涉案食品原料供货者资质、进货票据及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文件。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散装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涉案腊肉0.76公斤; 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
500.00元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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