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武汉市江岸区南乐食品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道楠注册资本:3.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2300159603G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新江岸四村136号302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岸市监处罚〔2026〕119号
当事人持有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2、经抽样检验,5月18日生产的绿豆糕(冷加工)的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 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3、5月18日,当事人委托武汉市如梅食品商贸有限公司生产了11盒绿豆糕,购进价格为5元/盒,并将11盒绿豆糕全部销售给武汉中百罗森便利店有限公司中百超市玫瑰店,销售价格为7.5元/盒,货值金额为82.5元,违法所得为82.5元。当事人提供了委托生产合同、委托生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及涉案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4、当事人收到检测报告后积极配合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公告召回不合格产品,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六条第(二)项:“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五个裁量阶次。 ……(二)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少于法定的处罚种类或者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给予行政处罚。”之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82.5元。
5000.00元
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5-29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5-11-20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