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美藤出国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林虎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1002MADKM3G84R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南街办事处街道陇东大道宏达中心十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庆市税稽一罚﹝2026﹞24号
经查,你公司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你公司2025年11月30日凭证字号记006至记015“销售费用/差旅费”科目记载报销费用合计12,293.00元,此费用与你公司生产经营无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之规定,上述支出应为股息、红利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你公司出具说明一份,股东同意让你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愿意继续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你公司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458.6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之规定,以上费用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需调增2025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2,293.00元,补缴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614.65元。
决定对你公司处应扣未扣税款2,458.60元50%的罚款1,229.30元;决定对你公司上述少缴税款614.65元处以50%的罚款307.33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536.63元。
1536.63元
国家税务总局庆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07-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