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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献民调料副食批发部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香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20200MA73MA0T7W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嘉峪关市迎宾路综合批发市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3-30
买卖合同纠纷
嘉峪关市献民调料副食批发部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2
2019-10-18
买卖合同纠纷
嘉峪关市献民调料副食批发部
苗**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9-11-12
(2019)甘0271民初28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嘉峪关市献民调料副食批发部
苗**
裁判文书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2
2019-08-01
买卖合同纠纷
嘉峪关市献民调料副食批发部
苗**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4-13
2022-08-25
(2022)甘0271民初248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嘉峪关市献民调料副食批发部、嘉峪关金鑫鑫吾麦尔餐饮店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8954.50元
民事案件
2
2022-04-26
2022-04-18
(2022)甘0271民初12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嘉峪关市献民调料副食批发部、嘉峪关致远九月娇火锅店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05-25
2020-11-17
(2020)甘0271执2239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嘉峪关市献民调料副食批发部、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1-05-25
2020-11-16
(2020)甘0271执2240号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嘉峪关市献民调料副食批发部、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0-12-01
2020-05-28
(2020)甘0271民初18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嘉峪关市献民调料副食批发部与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9-12-30
2019-06-14
(2019)甘0271民初28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嘉峪关市献民调料副食批发部与被告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1200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19-12-29
2019-08-13
(2019)甘0271民初28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嘉峪关市献民调料副食批发部与被告嘉峪关穆尼尔清真火锅店、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03517.95元
民事案件
8
2019-12-29
2019-11-06
(2019)甘0271民初28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嘉峪关市献民调料副食批发部与被告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14775.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嘉)市监罚〔2026〕234号
嘉峪关市献民调料副食批发部于2006年12月11日登记注册,主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2026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法根据嘉峪关市公安部门提供的线索,联合嘉峪关市公安局民警对嘉峪关市献民调料副食批发部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冷库的货架上发现部分肉品已超过保质期;同时,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打码机1台。现场发现的超过保质期的肉品分别是:(1)“大闰牌”鸡翅根2箱,10袋/箱,净含量0.97千克/袋,生产日期2023年12月10日,保质期12个月,进价95元/箱,销售价元105/箱;(2)“昊明牌”鸡排腿1箱,净含量7.74千克/箱,生产日期2024年3月9日,保质期12个月,进价88元/箱,销售价97元/箱;(3)“丹翔牌”鸡全腿,净含量7.74千克/箱,2024年4月26日生产批次7箱,2024年5月8日生产批次2箱,保质期12个月,进价96元/箱,销售价元104/箱。以上超过保质期的冷冻食品是当事人于2023年至2024年间陆续从兰州市城关区嘉峪关鑫鑫水产经营部购进,货值共计1243元。其中“大闰牌”鸡翅根一共购进了10箱,销售5箱,因滞销导致剩余5箱超过保质期。2026年3月,该店食品从业人员刘东伟在冷库内发现该批过期的鸡翅根,将其中3箱使用蜡烛及锯条将塑料包装袋封口处原生产日期烫掉,使用为散装食品标注封装日期的打码机将生产日期篡改为2026年1月2日,后将篡改了生产日期的肉制品售出,涉案货值共计315元。 调查确认,嘉峪关市献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账簿中未记载涉案的“大闰牌”鸡翅根、“昊明牌”鸡排腿和“丹翔牌”鸡全腿的相关账务。据刘献民陈述,其在迎宾路批发市场租用了两间相邻的商铺,登记了“嘉峪关市献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嘉峪关市献民调料副食批发部”两个经营主体,并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嘉峪关市献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由其侄子刘东伟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用于食品批发业务;嘉峪关市献民调料副食批发部的经营者为其妻子李香兰任,主要用于食品零售经营。涉案的“大闰牌”鸡翅根、“昊明牌”鸡排腿、“丹翔牌”鸡全腿等食品均以嘉峪关市献民调料副食批发部为经营主体购销,故此案的涉案主体为嘉峪关市献民调料副食批发部。该副食批发部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也未建立并如实记录食品的进销货台账,故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认定。 综上所述,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建立索证索票制度、经营超过保质期和篡改生产日期肉品的违法实事。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相关书证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对嘉峪关市献民调料副食批发部进行了: 1.警告; 2.罚款:金额15000元; 3.没收非法财物:超过保质期的肉品;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叁项,罚没款合计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15000.00元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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