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郧阳区乐万家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云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3046654730648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原种场谭家湾村四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1-21
2019-02-25
(2019)鄂0304执2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十堰市郧阳区乐万家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孔**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5000.00元
执行案件
2
2018-12-27
2018-06-25
(2018)鄂0321执611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十堰市郧阳区乐万家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8-06-27
2018-06-15
(2018)鄂0321执6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十堰市郧阳区乐万家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4455.00元
执行案件
4
2018-06-27
2018-05-15
(2018)鄂0321执61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十堰市郧阳区乐万家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8-03-23
2017-12-25
(2017)鄂0321民初160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十堰市郧阳区乐万家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与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09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17-12-30
2017-12-22
(2017)鄂0321民初16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十堰市郧阳区乐万家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与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7-12-30
2017-12-15
(2017)鄂0321民初16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十堰市郧阳区乐万家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380.00元
民事案件
8
2017-12-22
2017-12-06
(2017)鄂0321民初171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十堰市郧阳区乐万家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与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558.00元
民事案件
9
2017-12-22
2017-12-06
(2017)鄂0321民初171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十堰市郧阳区乐万家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与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9900.00元
民事案件
10
2017-11-22
2017-11-13
(2017)鄂0321民初161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十堰市郧阳区乐万家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郧阳市监处罚〔2026〕62号
经查,被抽检的不合格产品信息如下:
1.恭喜发财(爆竹 1000型),规格型号:规格型号:480个/挂;样品等级:合格品;生产日期:2024年10月1日;标称生产单位:浏阳市杨花光长鞭炮厂。《检验报告》(编号:No.EZ202600922)显示:经抽样检验,引燃装置项目不符合GB 10631-2013标准,依据《湖北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判定为不合格。该产品是当事人2025年2月12日从浏阳市杨花光长鞭炮厂购进的,购进1箱(24封),进价6元/封,共计144元。当事人于2025年12月3日向郧阳区柳陂喜乐商店售出1箱(24封),售价11.5元/封,销售额为276元。
2.恭喜发财(爆竹 1500型),规格型号:760个/封;样品等级:C级;生产日期:2024年10月;规格型号:480个/挂;标称生产单位:浏阳市杨花光长鞭炮厂;《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W20260109)显示:经抽样检验,引燃装置项目不符合GB 10631-2013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产品是当事人2025年2月12日从浏阳市杨花光长鞭炮厂购进的,购进购进1箱(15封),进价9.8元/封,共计147元。当事人于2025年4月12日向郧阳区柳陂喜乐商店售出1箱(15封),售价18元/封,销售额为270元。
综上所述,上述两种不合格烟花爆竹货值金额共计546元,违法所得为255元,上述产品已经售出或被本局从零售端没收。被抽检的零售商收到检测报告后与当事人进行协商,当事人扣除了不合格产品的货款。...[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处罚。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性质,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273元的行政处罚。
273.00元
郧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