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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鹤庆县恒源选铁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开贵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2932757175208A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西邑镇北衙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7-26
(2023)云29民终1028号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云南省鹤庆县恒源选铁厂,鹤庆县瑞鑫矿业有限公司
刘**,云南修远矿业有限公司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
2022-11-17
(2022)云2932民初949号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鹤庆县瑞鑫矿业有限公司
鹤庆县恒源选铁厂
鹤庆县人民法院
3
2022-07-04
(2021)云29民初792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云南省鹤庆县恒源选铁厂
邱**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4
2022-06-17
(2021)云29民初792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云南省鹤庆县恒源选铁厂
邱**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5
2021-12-07
(2021)云2932民初1201号
租赁合同纠纷
杨**,陈*,鹤庆县瑞鑫矿业有限公司
云南省鹤庆县恒源选铁厂
鹤庆县人民法院
6
2021-01-13
(2020)云2932民初510号
物权纠纷
杨**,鹤庆县瑞鑫矿业有限公司,陈*
云南省鹤庆县恒源选铁厂
鹤庆县人民法院
7
2020-08-24
(2020)云2932民初510号
物权纠纷
陈*,杨**,鹤庆县瑞鑫矿业有限公司
云南省鹤庆县恒源选铁厂
鹤庆县人民法院
8
2020-08-24
(2020)云2932民初510号
物权纠纷
鹤庆县瑞鑫矿业有限公司,陈*,杨**
云南省鹤庆县恒源选铁厂
鹤庆县人民法院
9
2019-11-05
(2019)云2932民初768号
物权纠纷
云南省鹤庆县恒源选铁厂
鹤庆县瑞鑫矿业有限公司,杨**,陈*,李**
鹤庆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2-10-20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云南省鹤庆县恒源选铁厂
陈**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
2022-08-25
(2021)云29民初792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邱**
陈**,张**
裁判文书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3
2022-05-15
(2021)云29民初792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云南省鹤庆县恒源选铁厂
陈**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8-28
2024-04-03
(2023)云2932执630号
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鹤庆县某某矿业有限公司与云南省鹤庆县某某厂、王**与企业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03-08
2020-11-12
(2020)云01民再29号
不当得利纠纷
云南省鹤庆县恒源选铁厂、王**不当得利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791051.40元
民事案件
3
2020-12-22
2019-12-22
(2019)云2932民初768号
返还原物纠纷
云南省鹤庆县恒源选铁厂与鹤庆县瑞鑫矿业有限公司、杨**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0-12-01
2020-06-24
(2020)云29民终683号
返还原物纠纷
鹤庆县瑞鑫矿业有限公司、云南省鹤庆县恒源选铁厂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19-12-05
2019-09-05
(2019)云民申1553号
合同纠纷
云南省鹤庆县恒源选铁厂、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9-05-05
2016-05-18
(2015)昆民一终字第986号
租赁合同纠纷
云南省鹤庆县恒源选铁厂、陈**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18-11-07
2018-03-16
(2017)云01民终3063号
不当得利纠纷
陈**、王**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986051.40元
民事案件
8
2018-09-07
2018-08-26
(2018)云0112执3649号
租赁合同纠纷
陈**、张**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鹤环罚决字〔2019〕03号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鹤庆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03号 鹤庆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23日 访问量:74次 【字体: 大  中  小】 【打印文本】 鹤环罚决字〔2019〕03号 单位名称:云南省鹤庆县恒源选铁厂 法定代表人:陈磊,电话:15228190777 详细地址:鹤庆县西邑镇北衙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将原洗选的尾渣约1000吨,露天堆放于厂区大门南的空地上,无“三防”措施;你公司日处理1500吨降解回转窑生产线未办理环评手续(投资200万元)。 你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一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记录; 2、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鹤庆分局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 3、现场照片。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一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拟对你单位处予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26,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鹤庆分局环境监察大队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交款后应将缴款凭据(《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第一联)交回鹤庆分局环境监察大队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鹤庆支行 户名:鹤庆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2515041929201022223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鹤庆县人民政府或者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或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鹤庆分局 2019年4月25日
罚款:处罚金额:2.6000万元
26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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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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